原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柯登響(系原告楊某某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新疆烏魯木齊市。
被告:上海國際機電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德鳳,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西庚,上海創(chuàng)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萬美,上海創(chuàng)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月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福建省。
原告楊某某對(2018)滬0114執(zhí)異98號執(zhí)行裁定不服,在該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雷某某、上海國際機電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張月生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后,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楊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公告費560元,合計訴訟費58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柏梅芳
書記員: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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