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北京市昌平區(qū)。
原告委托代理人:崔鴻強,男,
北京市安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四川省廣漢市。
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邯鄲市肥鄉(xiāng)縣。
被告:
鄂爾多斯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永林,職務:董事長
住所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東勝區(qū)。
委托代理人:苗向榮,男,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馮東文,男,該公司職員。
被告: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王建勛,職務:總經(jīng)理
住所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東勝區(qū)。
委托代理人:蘇杰,男,該公司職員。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李某某、
鄂爾多斯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葛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崔鴻強、被告
鄂爾多斯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向榮及馮東文、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蘇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楊某某訴稱,原告是京N××××ד威泰克領(lǐng)航者”小型汽車的所有人,
鄂爾多斯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是蒙K××××ד青年牌”大型汽車所有人。蒙K××××ד青年牌”大型汽車在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中心支公司辦理了機動車保險。2017年6月26日22時25分左右,在京藏高速公路北京方向路段76KM+0M處,李某某駕駛蒙K××××ד青年牌”大型汽車與李宣霖駕駛的京N××××ד威泰克領(lǐng)航者”小型汽車相撞。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張家口支隊懷來大隊認定:李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宣霖無責任。上述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京N××××ד威泰克領(lǐng)航者”小型汽車被送至
北京奧吉通奧霖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維修。因為京N×××××小型汽車前部左右大燈損壞,而國內(nèi)現(xiàn)在沒貨,需要聯(lián)系廠家,從國外發(fā)貨,這個時間比較長。當時
北京奧吉通奧霖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要求保險公司先交5萬元押金提車(注:該車其他部分已修理完),待左右大燈到貨、更換安裝完畢后再進行最終結(jié)算,但保險公司不同意這個意見,所以京N×××××小型汽車一直停留在
北京奧吉通奧霖汽車銷售有限公司。2017年8月,京N×××××小型汽車左右大燈到貨。在更換、安裝完畢后,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中心支公司將車輛修理費62500元支付給
北京奧吉通奧霖汽車銷售有限公司。2017年8月31日,
北京奧吉通奧霖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通知原告取車。因京N×××××小型汽車長時間不能使用,原告只能租車。對于原告為此支付的租車費58500元,以及該車輛的貶值價值30000元,各被告相互推諉,一直沒有支付。綜上所述,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88500元。
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書面材料。
被告
鄂爾多斯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辯稱,保險公司應該承擔。實際車主是李某某,李某某是李某某雇傭的司機。7月10日可以提車,原告擴大了損失。車輛貶值損失不屬于賠償范圍。
被告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中心支公司辯稱,貶值損失屬于第三者責任免除范圍,不予承擔。租車費用不是車輛無法行駛造成的,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沒有義務墊付財產(chǎn)維修費用,不予承擔。訴訟費不予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6月26日22時25分,在京藏高速公路北京方向76KM+0M處,被告李某某駕駛蒙K×××××大型汽車與李宣霖駕駛的京N×××××小型汽車正面碰撞,造成二車損壞,無人傷,無物損,道路無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張家口支隊懷來大隊認定,被告李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宣霖無責任。京N×××××小型汽車受損后到
北京奧吉通奧霖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修理,除左右大燈,其他部分均修理完畢,2017年7月10日
北京奧吉通奧霖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要求交納5萬元押金可以提車。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從
北京富元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900元/天價格租賃了奧迪A8一輛。為此,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88500元。并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另查明,蒙K×××××大型汽車在被告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主車100萬元并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車輛的行駛證及駕駛證、被告車輛的駕駛證及行駛證、租賃合同、保險單復印件。
本院認為,1、本次交通事故有當事人當庭陳述及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本院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予以確認。被告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中心支公司辯稱的已盡到了免責說明義務,向法庭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中投保人簽章處蓋的系
鄂爾多斯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九公司的章,而事故車輛系
鄂爾多斯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十二公司車輛,因此被告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中心支公司未能證明其盡到了說明義務,故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主張的租車費,2017年7月10日可以提車,原告以被告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中心支公司不同意交納5萬元押金為由,未提取車輛,存在擴大損失。故本院租車費用以900元/天從2017年6月27日計算至2017年7月10日止。原告主張的車輛貶值費,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結(jié)合相關(guān)證據(jù)計算為:租車費13500元(900元/天×15天),由被告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中直接支付給原告。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向原告楊某某支付保險賠償金13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6元,由原告楊某某承擔937元,被告
鄂爾多斯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承擔69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履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葛華
書記員: 郭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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