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花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涉縣。
原告: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涉縣。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涉縣井店鎮(zhèn)老某某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涉縣井店鎮(zhèn)老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主任。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花魁、江某某與被告涉縣井店鎮(zhèn)老某某村民委員會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楊花魁、江某某于2016年11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楊花魁、江某某的撤訴申請,系其對自己訴訟權(quán)利的處分,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花魁、江某某撤回對被告涉縣井店鎮(zhèn)老某某村民委員會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275元減半收取637元,由原告承擔(dān)。
審判員 王金海
書記員:張富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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