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彬
張明順
鄭麗
王鳳某
白艷軍
原告楊某彬,男,54歲。
委托代理人張明順,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鄭麗。
被告王鳳某,女,54歲。
委托代理人白艷軍,法律工作者。
原告楊某彬訴被告王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彬、委托代理人張明順、鄭麗、被告王鳳某的委托代理人白艷軍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一、證據(jù)二、證據(jù)三、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其效力予以確認。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四、證據(jù)五、被告有異議,認為證人證實的內(nèi)容不真實,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反證據(jù)予以推翻。本院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對于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一,原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王鳳某為其女兒劉春光經(jīng)營貨車從原告楊某彬處借款40,000.00元,王鳳某是該筆借款的借款人,原告也將該筆借款交付給被告王鳳某,原告楊某彬與被告王鳳某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被告王鳳某理應按照雙方的約定予以償還,對于被告辯稱中稱劉春光是該筆借款的實際使用人,應由劉春光償還該筆借款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抗辯稱本案已超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因原告自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每月均從被告王鳳某的工作折上領取工資,且被告對原告領取工資的事實也知情,應視為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給予償還的行為。本院對被告提出的本案超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對于原告從被告工資折上領取的14,290.00元工資,被告同意用該筆工資款對借款進行沖抵,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進行抵銷。對于原告借款利息為5分的主張,本院認為雙方約定利息較高,故只對不超過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部分予以支持。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鳳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償還原告楊某彬借款本金32,897.06元,借款利息19,557.26元(利息自2012年3月30日至2014年8月30日)。
案件受理費920.00元,由被告負擔。保全費720.00元,原告負擔257.00元,被告負擔463.00元。
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王鳳某為其女兒劉春光經(jīng)營貨車從原告楊某彬處借款40,000.00元,王鳳某是該筆借款的借款人,原告也將該筆借款交付給被告王鳳某,原告楊某彬與被告王鳳某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被告王鳳某理應按照雙方的約定予以償還,對于被告辯稱中稱劉春光是該筆借款的實際使用人,應由劉春光償還該筆借款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抗辯稱本案已超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因原告自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每月均從被告王鳳某的工作折上領取工資,且被告對原告領取工資的事實也知情,應視為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被告給予償還的行為。本院對被告提出的本案超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對于原告從被告工資折上領取的14,290.00元工資,被告同意用該筆工資款對借款進行沖抵,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進行抵銷。對于原告借款利息為5分的主張,本院認為雙方約定利息較高,故只對不超過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部分予以支持。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鳳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償還原告楊某彬借款本金32,897.06元,借款利息19,557.26元(利息自2012年3月30日至2014年8月30日)。
案件受理費920.00元,由被告負擔。保全費720.00元,原告負擔257.00元,被告負擔463.00元。
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長:董洪渠
審判員:曲成名
審判員:劉曦嶼
書記員:謝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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