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海龍,系黑龍江智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紅超,系黑龍江智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譚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麗,系黑龍江智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薩爾圖區(qū)。
原告楊某蘭與被告譚楊、馬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劉冰獨任審理,于2017年6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海龍、被告譚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一、原告楊某蘭提交的借條以及銀行歷史明細清單等證據可以證實被告譚楊于2014年4月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的事實,現(xiàn)還款期限已過,被告譚楊應當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被告譚楊認可償還了原告利息80000元,可以證實本案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原告擁有訴權。二、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譚楊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被告譚楊于2014年4月2日為原告出具的借條約定利息為月利率5%,該利率約定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被告譚楊已經給付的利息應當按照年利率36%計算,尚未給付的利息應當按照年利率24%計算,由于原告與被告譚楊均認可被告譚楊共償還利息80000元,該80000元系2014年4月2日至2014年6月22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6%計算),故被告譚楊應當給付原告以1000000元為基數,自2014年6月23日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三、關于原告要求被告馬某某承擔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該借款系被告譚楊在與被告馬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向原告所借,該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馬某某對以上債務及利息應當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譚楊給付原告楊某蘭借款100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譚楊給付原告楊某蘭以1000000元為基數,自2014年6月23日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如被告譚楊在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前給付全部借款1000000元,利息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
三、被告馬某某對以上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920元,減半收取9960元,保全費5000元,由二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冰
書記員:周爽 本判決書生效后,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不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提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本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次日起二年內。 附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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