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貴州省松桃苗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駱振文、石見君,湖北大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qū)西陵一路墨池苑3號樓一樓、二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0074464946X7。
代表人李文燦,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商衛(wèi)華、黃智勇,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劉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宜昌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黃亞州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1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駱振文,被告劉某,被告平安財險宜昌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黃智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三被告賠償交通事故損失280222.1元,并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3月5日,被告劉某駕駛鄂E×××××輕型貨車,在X232(安董線)09公里850米處,與原告駕駛的SS48Q2-2A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原告受傷,摩托車受損。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枝江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9天。后經枝江市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劉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負主要責任。2016年8月12日,經湖北明鑒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zhèn)闃嫵砂思墏麣?、雙十級傷殘、誤工期180天,護理期90天,后期治療費25000元。經查被告劉某所駕肇事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宜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率)。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5日,被告劉某駕駛鄂E×××××輕型貨車,在X232(安董線)09公里850米處,與原告駕駛的SS48Q2-2A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原告受傷,摩托車受損。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枝江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9天,住院期間為2016年3月5日至2016年4月3日,出院記錄載明加強營養(yǎng),醫(yī)療費75974.44元。后經枝江市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劉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負主要責任。2016年8月12日,經湖北明鑒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zhèn)闃嫵砂思墏麣?、雙十級傷殘、誤工期180天,護理期90天,后期治療費25000元,鑒定費1500元。經查被告劉某所駕肇事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宜昌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率),限額300000元。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劉某、被告平安財險宜昌中心支公司各墊付10000元。另查明,原告租住于枝江市馬家店街辦。
另查明,被告平安財險宜昌中心支公司對湖北明鑒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關于原告的傷殘等級的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2016年11月17日,宜昌大公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原告所受傷害構成九級傷殘、雙十級傷殘,鑒定費用1500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人員在道路上行駛,應該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guī),切實維護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被告劉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法規(guī)致事故發(fā)生,對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關于損失:1、醫(yī)療費75794.44元。參照相關規(guī)定,保險合同約定按照基本醫(y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yī)療費用,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的醫(yī)療支出超出基本醫(yī)療保險范圍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有證據證明被保險人支出的費用超過基本醫(yī)療保險同類醫(yī)療費用標準,要求對超出部分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平安財險宜昌中心支公司辯稱應扣除醫(yī)保外用藥,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2、住院伙食補助費:29天×50元/天=1450元。3、營養(yǎng)費20元/天×29天=580元。4、后續(xù)治療費25000元。5、殘疾賠償金。原告提交的租房合同及房屋登記權利人身份證、社區(qū)證明相一致??梢哉J定原告長期居住于城鎮(zhèn)的事實。殘疾賠償金計算數額為:27051元/年×20年×24%=129844.8元。6、誤工費。原告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固定職業(yè)。其提供的證人證言,證人未能出庭接受雙方詢問,根據原告年齡、教育程度等綜合認定,本院認為其誤工費應以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至定殘前一天為宜,數額為85.3元/天×159天=13562.7元。7、護理費。85.3元/天×90天=7677元。8、根據原告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及構成的九級傷殘、雙十級傷殘,本院認為精神撫慰金酌情認定2000元。9、交通費本院酌情認定500元。10、鑒定費1500元。11、車輛維修費,保險公司扣減殘值后,核定750元,施救費250元。上述費用共計258908.94元。二、關于責任承擔。被告劉某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該車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應依法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在交強險內賠付原告數額如下:醫(yī)療費項下(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內(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賠付110000元。財產損失項下賠付1000元。交強險賠付額小計121000元。余額258908.94元-121000元-1500元=136408.94元,應由被告平安財險宜昌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責予以賠付136408.94×30%=40922.68元。第一次原告單方鑒定結果為八級、雙十級傷殘,第二次被告平安財險宜昌中心支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結果為九級、雙十級傷殘。其鑒定費1500元,根據公平負擔原則,原告負擔1500元×1/3=500元;由被告平安財險宜昌中心支公司自擔1500元×2/3=1000元。被告平安財險宜昌中心支公司已墊付10000元,還應支付30422.68元。被告劉某承擔第一次鑒定費1500×30%元=450元,原告負擔1050元。因被告劉某已墊付10000元,差額部分9550元應予以返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111450元,支付被告劉某9550元,交強險合計121000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30422.68元;
三、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賠償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929元,由被告劉某負擔538.8(該費用已由原告墊付,待被告領取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原告);原告楊某某負擔390.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亞州
書記員:梅巧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