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棗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銳,湖北鳴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棗陽市西城開發(fā)區(qū)。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陽市高新區(qū)大李溝路3號漢江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新產業(yè)園六樓A608-610室。
負責人:熊欣,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向陽,該公司員工。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陳某、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安財保襄陽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磊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銳,被告陳某、被告華安財保襄陽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向陽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29日6時10分,被告陳某駕駛鄂F×××××號小型轎車,沿民族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民族路師苑高中門前路段,掉頭時與同向原告所駕二輪摩托車相撞,致楊某某受傷。2016年9月9日棗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棗公交字[2016]160829B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敝?guī)定,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敝?guī)定,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楊某某受傷后,被送往棗陽泰興醫(yī)院住院治療11天,支付醫(yī)療費5941.64元。出院記錄載明,出院診斷:1.Ⅰ級腦外傷2.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3.右側肩袖損傷。出院醫(yī)囑:1.建議休息三個月2.加強營養(yǎng)3.不適隨診4.定期復查。2016年9月19日在棗陽神農木草藥業(yè)有限公司購藥89元。2016年11月2日在棗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作核磁共振,支付檢查費480元。根據棗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委托,棗陽楚威司法鑒定所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棗陽楚威法鑒[2016]臨鑒字第104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楊某某頭部、右肩部及左足損傷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T18667-2002,不予評定傷殘。2.依據GA/T1193-2014《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評定規(guī)范》,其護理期限為90日,后續(xù)醫(yī)療費約需叁仟元。楊某某支付鑒定費500元。
另查明:被告陳某所駕的鄂F×××××號小型客車在華安財保襄陽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保險期間2015年9月25日零時起至2016年9月24日二十四時止,在此期間陳某還在華安財保襄陽公司投保有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被告陳某駕駛小型客車與原告楊某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fā)生相撞,致楊某某受傷。交警大隊認定陳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楊某某負次要責任。交警大隊對該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準確,客觀,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結合肇事雙方過錯大小和原因力的比例,確定被告陳某承擔70%的損失,原告楊某某自己負擔30%的損失。事故車輛在華安財保襄陽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華安財保襄陽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楊某某的損失,損失余額再由華安財保襄陽公司、楊某某按責承擔。本院對原告楊某某的各項損失核定如下:
1、醫(yī)療費6510.64元。
楊某某訴求的6510.64元醫(yī)療費,有棗陽泰興醫(yī)院出具的醫(yī)療費票據5941.64元印證,棗陽第一人民醫(yī)院480元檢查費及院外買藥89元,本院予以保護。
2、住院伙食補助費550元。
楊某某住院11天,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每天50元的標準,應為50元/天×11天=550元。
3、營養(yǎng)費550元
楊某某住院11天。出院醫(yī)囑:加強營養(yǎng)。營養(yǎng)費按每天50的標準,應為50元/天×11天=550元,本院予以保護。
4、護理費7677.90元
楊某某Ⅰ級腦外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右側肩袖損傷,確需護理。其訴求的護理費,未向本院舉出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應參照2017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居民服務人均工資31138元/年標準計算,護理人員為一人。根據作出的鑒定意見護理期限為90日,楊某某的護理費為31138元/年÷365天/年×90天=7677.90元,本院予以保護。
5、誤工費14140元。
楊某某參加勞動,按勞取酬。其受傷前在棗陽市眾成化工有限公司上班,其舉出其受傷前打工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工資證明,每月的工資花名冊,勞動合同及誤工證明。楊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受傷,住院11天,醫(yī)囑建議休息三個月,誤工期限為101天。其誤工費為:140元/天×101天=14140元。
6、后續(xù)治療費3000元
棗陽市楚威司法鑒定所確定,楊某某約需3000元后續(xù)治療費,本院予以保護。
7、交通費200元
楊某某受傷后在住院治療、鑒定等方面確需支出交通費,且有交通費票據為憑,其請求交通費200元客觀、合理,本院予以保護。
8、施救費270元
楊某某所駕摩托車在事故中受損所產生的施救費用270元,有票據為憑,本院予以確認。
9、鑒定費500元。
原告舉出的鑒定費500元發(fā)票證實,本院予以保護。
綜上,原告損失共計33398.54元。華安財保襄陽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限額內賠償楊某某施救費270元,在醫(yī)療費項下限額內賠償楊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項下限額內賠償楊某某護理費7677.90元、誤工費14140元、交通費200元,共計32287.90元。下余1110.64元由被告華安財保襄陽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70%的損失,計1110.64元×70%=777.45元,華安財保襄陽公司賠償楊某某合計32287.90元+777.45元=33065.35元,其余損失由楊某某自己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钡诹鶙l“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鑒定費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華安財保襄陽公司辯稱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因被保險人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承擔的鑒定費應由保險人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被告華安財保襄陽公司辯稱鑒定費不應由保險公司賠償的理由與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楊某某請求的修理費,因其未舉出維修發(fā)票及明細,本院不予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楊某某各項損失33065.3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陳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56。上訴人也可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 磊
書記員:王玉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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