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磁縣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衛(wèi)國,河北新?lián)衤蓭熓聞?wù)所律師。被告:未愛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磁縣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德名,男,磁縣人。
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8500元。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鄰居,2015年3月15日,被告以做生意為由從原告處借款40000元,后歸還31500元,至今仍有8500元未償還。在庭審中楊某某將其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未愛榮償還借款6500元。未愛榮辯稱,答辯人在原告起訴前又償還原告借款2000元,承認楊某某提出的償還6500元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未愛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衛(wèi)國、被告未愛榮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德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quán)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和訴訟權(quán)利。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未愛榮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楊某某借款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未愛榮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云廣
書記員:侯力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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