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周立帆,湖北晨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司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荊門市掇刀區(qū)虎牙關大道2-1號一幢二樓。
代表人頓鵬程,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楊基雄,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楊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孫某、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荊門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門民初字第007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別瑤成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趙湘湘、代理審判員王青組成的合議庭,于2016年3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立帆,被上訴人孫某、被上訴人財保荊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基雄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楊某某于2016年3月25日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楊某某的撤訴申請自愿、合法,應準許其撤回上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楊某某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1580元,減半收取790元,由楊某某負擔(楊某某實際繳納5839元,應退5049元)。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別瑤成 審 判 員 趙湘湘 代理審判員 王 青
書記員: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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