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碧某
王勇(湖北峰鼎律師事務所)
陳東(湖北峰鼎律師事務所)
鄧某某
黃某英
黃某英
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劉培
原告楊碧某。
委托代理人王勇、陳東,湖北峰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申請并參與鑒定,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鄧某某。
委托代理人黃某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孝南區(qū)人,住湖北省孝感市開發(fā)區(qū)孝天辦事處魏站村,公民身份號碼:xxxx,系被告鄧某某之妻。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申請并參與鑒定,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黃某英。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區(qū)玉泉南路40號。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負責人張志平,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培,該公司職員。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包括:代為承認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上訴,代為提出申請重新鑒定,代收法律文書。
原告楊碧某訴被告鄧某某、黃某英、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lián)合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胡雷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孫繼武、人民陪審員陳浩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3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碧某的委托代理人陳東,被告黃某英(同時作為被告鄧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培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jù)庭審及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下:一、原告楊碧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關損失數(shù)額應如何認定?二、原告楊碧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相關損失數(shù)額應如何分擔?
一、關于損失數(shù)額應如何認定的問題。
本院認為,原告楊碧某提出要求被告方賠償其交通費損失1000元的訴訟請求數(shù)額過高,本院結合原告楊碧某住院的地點、時間酌定其交通費數(shù)額為400元。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提出原告楊碧某的誤工時間過長、護理時間只應計算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用等答辯意見,因其在本案訴訟期間未向本院書面申請重新鑒定,也未提交相應證據(jù)支持其主張,故本院對該答辯意見依法不予采信。原告楊碧某提出要求被告賠償其誤工費損失的訴訟請求,因其未提交用人單位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其誤工損失應按照其戶口屬性,以2014年度湖北省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為標準予以計算。原告楊碧某提出的部分訴訟請求數(shù)額計算有誤,本院經(jīng)核實,認定原告楊碧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相關損失包括:醫(yī)療費12655.16元、后期治療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50元(50元/天×19天)、營養(yǎng)費500元、誤工費12729.86元((2014年度湖北省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38720元/年)÷365天/年×120天)、護理費3562.74元(2014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26008元/年)÷365天/年×50天)、交通費400元、鑒定費900元,以上損失數(shù)額合計為34697.76元。
二、關于損失數(shù)額應如何分擔的問題。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鄧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楊碧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提出原告楊碧某應當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的答辯意見,因交警部門已對本次事故責任進行了劃分,且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未提交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故本院對該答辯意見依法不予采信。被告黃某英作為鄂K×××××號車的登記車主,將其所有的鄂K×××××號車交給被告鄧某某使用,但對本案事故中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鄧某某應當對原告楊碧某因此次事故受傷而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鄂K×××××號肇事車輛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故原告楊碧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關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傷殘責任限額范圍內分別予以賠償;對于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的損失應當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楊碧某提出鑒定費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shù)姆秶?,該損失應按照事故責任由被告鄧某某向原告楊碧某賠償。
綜上所述,原告楊碧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損失合計34697.76元,應當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鄂K×××××號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傷殘、財產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楊碧某26692.60元(包括:醫(yī)療賠償限額10000元,傷殘賠償限額16692.60元);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損失8005.16元((醫(yī)療限額17105.16元-10000元)+鑒定費900元),應當扣除不屬保險賠償范圍的鑒定費損失后,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鄂K×××××號車機動車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楊碧某7105.16元;不屬保險賠償范圍的鑒定費損失900元,由被告鄧某某向原告楊碧某賠償。因被告鄧某某在原告楊碧某住院期間墊付其醫(yī)療費11161.66元及鑒定費900元,該墊付款項應當在執(zhí)行過程中予以扣減。據(jù)此,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楊碧某26692.60元,在機動車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楊碧某7105.16元,共計33797.76元。
二、被告鄧某某在原告楊碧某住院期間墊付的醫(yī)療費11161.66元及鑒定費900元在執(zhí)行過程中予以扣減。
三、駁回原告楊碧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660元,由被告鄧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660元。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jù)庭審及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下:一、原告楊碧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關損失數(shù)額應如何認定?二、原告楊碧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相關損失數(shù)額應如何分擔?
一、關于損失數(shù)額應如何認定的問題。
本院認為,原告楊碧某提出要求被告方賠償其交通費損失1000元的訴訟請求數(shù)額過高,本院結合原告楊碧某住院的地點、時間酌定其交通費數(shù)額為400元。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提出原告楊碧某的誤工時間過長、護理時間只應計算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用等答辯意見,因其在本案訴訟期間未向本院書面申請重新鑒定,也未提交相應證據(jù)支持其主張,故本院對該答辯意見依法不予采信。原告楊碧某提出要求被告賠償其誤工費損失的訴訟請求,因其未提交用人單位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其誤工損失應按照其戶口屬性,以2014年度湖北省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為標準予以計算。原告楊碧某提出的部分訴訟請求數(shù)額計算有誤,本院經(jīng)核實,認定原告楊碧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相關損失包括:醫(yī)療費12655.16元、后期治療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50元(50元/天×19天)、營養(yǎng)費500元、誤工費12729.86元((2014年度湖北省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38720元/年)÷365天/年×120天)、護理費3562.74元(2014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26008元/年)÷365天/年×50天)、交通費400元、鑒定費900元,以上損失數(shù)額合計為34697.76元。
二、關于損失數(shù)額應如何分擔的問題。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鄧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楊碧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提出原告楊碧某應當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的答辯意見,因交警部門已對本次事故責任進行了劃分,且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未提交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故本院對該答辯意見依法不予采信。被告黃某英作為鄂K×××××號車的登記車主,將其所有的鄂K×××××號車交給被告鄧某某使用,但對本案事故中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鄧某某應當對原告楊碧某因此次事故受傷而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鄂K×××××號肇事車輛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故原告楊碧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關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傷殘責任限額范圍內分別予以賠償;對于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的損失應當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楊碧某提出鑒定費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shù)姆秶?,該損失應按照事故責任由被告鄧某某向原告楊碧某賠償。
綜上所述,原告楊碧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損失合計34697.76元,應當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鄂K×××××號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傷殘、財產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楊碧某26692.60元(包括:醫(yī)療賠償限額10000元,傷殘賠償限額16692.60元);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損失8005.16元((醫(yī)療限額17105.16元-10000元)+鑒定費900元),應當扣除不屬保險賠償范圍的鑒定費損失后,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孝感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鄂K×××××號車機動車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楊碧某7105.16元;不屬保險賠償范圍的鑒定費損失900元,由被告鄧某某向原告楊碧某賠償。因被告鄧某某在原告楊碧某住院期間墊付其醫(yī)療費11161.66元及鑒定費900元,該墊付款項應當在執(zhí)行過程中予以扣減。據(jù)此,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楊碧某26692.60元,在機動車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楊碧某7105.16元,共計33797.76元。
二、被告鄧某某在原告楊碧某住院期間墊付的醫(yī)療費11161.66元及鑒定費900元在執(zhí)行過程中予以扣減。
三、駁回原告楊碧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660元,由被告鄧某某負擔。
審判長:胡雷
審判員:孫繼武
審判員:陳浩
書記員:陳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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