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強
于增杰(河北海岳律師事務所)
韓某某
張炳賢(河北石云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強,
委托代理人:于增杰,河北海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炳賢,河北石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楊某強因與被上訴人韓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鹽山縣人民法院(2013)鹽民初字第16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判決認定,2013年7月11日原告韓某某駕駛冀J×××××號車行至鹽山縣千童大街與鳳凰路路口時,與被告楊某強駕駛的冀J×××××號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原被告雙方受傷,車輛損壞,經(jīng)鹽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作出第20130012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韓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楊某強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原告韓某某因事故在鹽山縣人民醫(yī)院、滄州市中西醫(yī)結(jié)合醫(yī)院二次住院治療35天,支付醫(yī)療費58564元,經(jīng)本院委托,2014年1月17日經(jīng)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韓某某之損傷構(gòu)成三級傷殘,營養(yǎng)期限90日,終生大部分依賴1人護理,二次手術(shù)費用8000-9000元。原告支付鑒定費2000元。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韓某某駕駛冀J×××××號車與上訴人楊某強駕駛的冀J×××××號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經(jīng)鹽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韓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楊某強承擔次要責任,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依法應予以認定,原審判決根據(jù)該責任認定判由上訴人楊某強按30%比例對被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jié)論是在原審法院爭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意后委托作出的,程序合法,在開庭過程中上訴人對該鑒定結(jié)論亦無提出異議;對被上訴人韓某某的損失,原審判決的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數(shù)額亦無不當;上訴人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未提出反訴,其主張抵銷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4471元由上訴人楊某強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韓某某駕駛冀J×××××號車與上訴人楊某強駕駛的冀J×××××號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經(jīng)鹽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認定韓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楊某強承擔次要責任,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依法應予以認定,原審判決根據(jù)該責任認定判由上訴人楊某強按30%比例對被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jié)論是在原審法院爭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意后委托作出的,程序合法,在開庭過程中上訴人對該鑒定結(jié)論亦無提出異議;對被上訴人韓某某的損失,原審判決的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數(shù)額亦無不當;上訴人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未提出反訴,其主張抵銷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4471元由上訴人楊某強負擔。
審判長:郭景嶺
審判員:胡希榮
審判員:李霞
書記員:王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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