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
董智勇(湖北安陸府城法律服務所)
楊某某
楊用鈞
楊用翠
楊蓉
危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
朱慧生(湖北典恒律師事務所)
溫倩(湖北典恒律師事務所)
原告楊某某。
系受害人楊善興之子。
原告楊某某。
系受害人楊善興之子。
原告楊用鈞。
系受害人楊善興之子。
原告楊用翠。
系受害人楊善興之女。
原告楊蓉。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智勇,安陸市府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權限:代為承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反駁對方訴訟請求;代為調(diào)解;代簽法律文書。
被告危某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鸚鵡大道136號保險大樓2樓。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以下簡稱保險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鸚鵡大道136號保險大樓2樓。
負責人柯超英,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朱慧生、溫倩,湖北典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原告楊某某、楊某某、楊用鈞、楊用翠、楊蓉訴被告危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被告保險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麗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楊某某、楊某某、楊用鈞、楊用翠、楊蓉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的起訴。
原告楊某某及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智勇、被告保險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的委托代理人溫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危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楊某某、楊某某、楊用鈞、楊用翠、楊蓉訴稱,2016年2月12日19時5分許,在安陸市××組路段,被告危某某駕駛鄂A×××××號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至事發(fā)處時,與公路上躺倒的行人楊某相撞,造成楊某死亡、鄂A×××××小型普通客車車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jīng)湖北省安陸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危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
鄂A×××××號小型普通客車已在被告保險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參加了機動車交強險及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責險,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20000元,被告保險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付,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危某某未到庭答辯也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被告保險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辯稱,交通事故發(fā)生屬實,事故車輛投保無異議,愿意在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訴求過高,應予調(diào)整。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本案系機動車與行人相撞形成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應依據(jù)事故的成因及雙方的過錯程度來確定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雙方對安陸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對其責任劃分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五原告因楊某死亡發(fā)生的交通費本院依法酌定為3000元;因楊某死亡給其親屬造成的精神和心理上的損害客觀存在,結(jié)合安陸市的實際生活水平、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侵權損害后果等因素,本院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酌定為300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賠償原告楊某某、楊某某、楊用鈞、楊用翠、楊蓉經(jīng)濟損失110819.9元。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付清,逾期不履行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辦理,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楊某某、楊用鈞、楊用翠、楊蓉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600元減半收取800元,由被告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并預交上訴案件的受理費1600元。
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本案系機動車與行人相撞形成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應依據(jù)事故的成因及雙方的過錯程度來確定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雙方對安陸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對其責任劃分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五原告因楊某死亡發(fā)生的交通費本院依法酌定為3000元;因楊某死亡給其親屬造成的精神和心理上的損害客觀存在,結(jié)合安陸市的實際生活水平、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侵權損害后果等因素,本院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酌定為300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賠償原告楊某某、楊某某、楊用鈞、楊用翠、楊蓉經(jīng)濟損失110819.9元。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付清,逾期不履行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辦理,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楊某某、楊用鈞、楊用翠、楊蓉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600元減半收取800元,由被告危某某負擔。
審判長:楊麗
書記員:胡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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