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馬征,河北金勝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任丘市。被告孟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任丘市。
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42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7月1日起計算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后利息順延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5月22日,被告李某某經(jīng)他人介紹向原告借款700000元,當時原告通過賬戶向被告轉賬700000元。2015年5月1日,被告李某某只是歸還了利息,未償還本金,因其稱還需使用該資金,于是雙方另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70萬元不變,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約定利率3%,被告李某某為原告出具借據(jù)。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償還,因被告孟某某。因被告孟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是夫妻。根據(jù)婚姻法解釋第24條規(guī)定,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欠款及利息并承擔訴訟費。被告李某某未答辯。被告孟某某未答辯。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700000元,當時原告通過賬戶向被告轉賬700000元。2015年5月1日,被告李某某與原告另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金額7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約定月利率3%,被告李某某為原告出具借據(jù)。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約償還借款本息,故原告訴至法院。另查明,審理中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孟某某的起訴,本院已準予。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和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據(jù)、銀行轉賬憑證以及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予以證實。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孟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馬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孟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楊某某借款700000元的事實,有原、被告簽定的借款合同、借據(jù)、銀行轉賬憑證予以證實,原、被告間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借款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對原、被告雙方具有約束力,應受法律保護。原告依照約定支付給被告李某某借款,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某未按約定積極履行還款義務,其行為當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F(xiàn)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償還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420000元(利率按月息2%計算,自2015年7月1日起計算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后利息順延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楊某某借款700000元,利息42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7月1日起計算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后利息順延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書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88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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