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峰峰礦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達、侯印超,河北盈邦(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邯鄲市大力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峰峰礦區(qū)峰峰鎮(zhèn)。法定代表人:高英獻,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慧莉、閆勤學,河北維民權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邯鄲市峰峰天鑫勞務派遣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峰峰礦區(qū)滏陽東路33號。法定代表人:王艮風,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路林海、田珍珍,河北超群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某某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2017)冀0406民初1125號民事判決書第一、三、四、五、六項判決;2、請求依法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邯鄲市峰峰天鑫勞務派遣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無效,與被上訴人邯鄲市大力礦業(yè)有限公司在1988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3、請求依法判決被上訴人邯鄲市大力礦業(yè)有限公司為上訴人辦理1988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間各項社會保險;4、請求依法判決被上訴人邯鄲市大力礦業(yè)有限公司向上訴人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53993元;5、請求依法判決被上訴人邯鄲市大力礦業(yè)有限公司向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經(jīng)濟補償金107987元;6、請求依法判決被上訴人邯鄲市大力礦業(yè)有限公司向上訴人支付同工同酬待遇差額87360元、取暖費16120元及其利息;7、請求依法判決被上訴人邯鄲市大力礦業(yè)有限公司向上訴人支付年休假的經(jīng)濟補償金15652元;8、請求依法判決被上訴人邯鄲市大力礦業(yè)有限公司向上訴人支付工齡工資10140元;9、請求依法判決被上訴人邯鄲市峰峰天鑫勞務派遣服務有限公司對上述義務承擔連帶責任;10、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大力公司為規(guī)避法律風險,采取逆向派遣的方式用工,用工形式違法。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yè)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并且根據(jù)《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第四條規(guī)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shù)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shù)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本案中,被上訴人大力公司為規(guī)避應承擔的法定義務,采用逆向派遣的用工方式,不僅違反了派遣崗位的“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原則,而且勞務派遣用工數(shù)量嚴重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用工總量;上訴人從事的工作崗位及工作內(nèi)容,都是被上訴人大力公司的關鍵崗位和主營業(yè)務。二、根據(jù)我國《勞動法》第三條規(guī)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yè)和選擇職業(yè)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因此,被上訴人大力公司為上訴人辦理、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為其法定義務。根據(jù)我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依法應予受理。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在計算支付經(jīng)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用人單位符合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上訴人自1988年1月開始在原峰峰礦務局五礦從事采煤工作,后五礦改制為大力公司,上訴人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符合《司法解釋(四)》第五條的規(guī)定,因此在計算經(jīng)濟補償金時連續(xù)計算工作年限。四、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履行法定程序,被上訴人大力公司在未通知上訴人的情況下徑行關井,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大力公司應向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經(jīng)濟補償金。五、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國實行同工同酬制度,被上訴人大力公司未與上訴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故對于勞動報酬應實行同工同酬。一審法院以“煤礦屬于特殊行業(yè),職工的薪酬待遇與其工作年限、工作經(jīng)歷、安全意識、勞動熟練程度、技術水平相關,相同的崗位也會因為技術水平不同、勞動熟練程度不同而導致薪酬差異”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jù)。關于取暖費,被上訴人大力公司辯稱其實行旅館化管理,但未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而且上訴人并未在大力公司住宿,大力公司應向上訴人支付取暖費等福利。六、根據(jù)我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四)、(五)項規(guī)定,年休假工資報酬、工齡工資屬于勞動者勞動報酬、福利等,因拖欠年休假工資報酬、工齡工資屬于勞動爭議,人民法院應予管轄受理。七、因被上訴人大力公司與天鑫勞務派遣公司串通一致,采用逆向派遣的方式,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損失。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邯鄲市大力礦業(yè)有限公司辯稱,一、五礦與大力公司系兩個獨立的法人,雙方無承繼關系。峰峰礦務局五礦于2005年10月14日依法宣告破產(chǎn),2007年9月10日清算完畢破產(chǎn)程序終結。大力公司系2007年8月28日依法新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與已政策性破產(chǎn)的五礦無任何法律上的關系。二、上訴人與天鑫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書》系雙方自愿訂立,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合法有效,其以《勞動合同書》無效為由,主張與大力公司有事實勞動關系,與法相悖。三、基于上述,上訴人與大力公司不具有勞動關系,故其訴求不應向大力公司主張。1.上訴人訴請大力公司辦理各項社會保險于法無據(jù)。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58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敝?guī)定,天鑫公司系用人單位,已為其辦理養(yǎng)老保險,其再要求大力交納社會保險系重復交納,不符合一人一社保帳號的規(guī)定。2.因上訴人與大力公司不具有勞動關系,其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經(jīng)濟補償金等訴求,均不應向大力公司主張,且大部分上訴人已與天鑫公司簽訂了經(jīng)濟補償金協(xié)議,進一步說明,其本人明知且認可其與大力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3.上訴人主張同工同酬待遇差額、取暖費、加班工資、檔案管理費、帶薪年休假經(jīng)濟補償金等訴請,均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且也不應向與其無勞動關系的大力公司主張。四、大力公司依據(jù)《勞務用工協(xié)議》,依法使用派遣員工,上訴人訴稱“大力公司存在逆向派遣,用工形式違法”不成立。1.逆向派遣,是指《勞動合同法》第67條關于“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情形,本案中,大力公司與天鑫公司均是各自依法獨立成立的法人單位,雙方無任何法律上的關系,因此天鑫公司向大力公司派遣員工,大力公司依法使用派遣員工,不違反上述法律規(guī)定。2.上訴人從事的崗位,是可替代崗位,并非不可替代崗位,符合《勞動合同法》66條派遣崗位之規(guī)定,用工形式合法。且關于派遣崗位“三性”之規(guī)定,法律并未作出明確的范圍界定,因此上訴人主張大力公司用工形式違法,根本不成立。五、大力公司根據(jù)國家去產(chǎn)能政策,被責令關閉礦井,依法將上訴人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1.根據(jù)河北省關于煤炭行業(yè)化解過分產(chǎn)能的意見、方案要求,大力公司在關閉礦井去產(chǎn)能之列,故大力公司于2016年經(jīng)河北省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局驗收,予以關井。2.由于上述原因,根據(jù)《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第12條1款“。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jīng)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xù)經(jīng)營的;?!敝?guī)定,大力公司礦井依法關閉,其原經(jīng)營范圍中的“原煤采掘”也依法予以被撤銷(見大力營業(yè)執(zhí)照),故大力公司將上訴人依法退回派遣單位,符合上述規(guī)定。六、上訴人訴求,均已超過仲裁和訴訟時效,也應依法駁回。綜上,大力公司系用工單位,與上訴人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上訴人與其用人單位天鑫公司在履行、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時所產(chǎn)生的爭議,不應向大力公司主張,應依法駁回上訴人對大力公司之訴請。邯鄲市峰峰天鑫勞務派遣服務有限公司辯稱,一、勞動合同有效;二、由于背景有關原因,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通知勞動者辦理相關手續(xù),領取經(jīng)濟補償金,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未辦理相關手續(xù)和領取經(jīng)濟補償金,都是勞動者其個人原因,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其他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且超過訴訟時效。邯鄲市大力礦業(yè)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決不應為被告繳納2007年8月28日至2007年12月1日、2009年11月30日至2010年3月1日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988年1月,楊某某開始在原峰峰礦務局五礦從事掘進工作。2007年8月28日大力公司成立,楊某某在大力公司工作。自2007年12月1日起大力公司與磁縣新華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公司)先后簽訂兩份勞務派遣協(xié)議書,期限自2007年1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此期間楊某某在大力公司工作。大力公司未提交派遣單位新華公司與楊某某的勞動合同文本,所提供派遣人員名單上未加蓋新華公司公章。自2010年3月1日起大力公司與天鑫公司先后簽訂六份勞務用工協(xié)議書,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加蓋天鑫公司公章的派遣人員名單上有楊某某的名字,天鑫公司將楊某某派遣至大力公司工作。2015年1月1日,楊某某與天鑫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天鑫公司收取楊某某30個月檔案管理費150元。2016年8月19日河北省煤炭行業(yè)化解過剩產(chǎn)能工作領導小組發(fā)布冀中能源辦字[2016]66號文件,并附河北省2016年8-10月煤礦產(chǎn)能退出計劃表,該計劃表中包含大力公司。2016年10月大力公司依據(jù)上述文件關井停產(chǎn),楊某某被通知停止工作,離開崗位。楊某某領取經(jīng)濟補償金為41480元。楊某某于2016年10月4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上簽字,同年11月30日用人單位天鑫公司在該證明書上加蓋公章。另查明,2007年9月10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邯市民四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終結峰峰礦務局五礦破產(chǎn)程序。楊某某向邯鄲市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申請事項:1、確認其與天鑫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與大力公司在2004年1月至2016年10月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請求依法裁決大力公司為其辦理2004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間各項社會保險;3、請求依法裁決大力公司支付其經(jīng)濟補償金53993元;4、請求依法裁決大力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經(jīng)濟補償金107987元;5、請求依法裁決大力公司支付其2004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間同工同酬差額87360元、取暖費16120元及其利息;6、請求依法裁決大力公司返還其檔案管理費180元;7、請求依法裁決大力公司給予其帶薪年休假的經(jīng)濟補償金15652元;8、請求依法裁決大力公司支付其工齡工資10140元;9、請求依法裁決天鑫公司對上述義務承擔連帶責任。2017年3月30日該委作出邯勞人仲案(2017)040號仲裁裁決書。大力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審理查明的事實,本案中,2007年8月大力公司成立,楊某某在大力公司工作,至2007年11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07年12月至2010年2月大力公司稱楊某某屬于新華公司勞務派遣人員,但未提交派遣單位新華公司與楊某某的勞動合同文本,且提供的派遣人員名單上新華公司未加蓋公章,此期間楊某某實際在大力公司工作,故2007年12月至2010年2月楊某某與大力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10年3月開始,大力公司與天鑫公司先后簽訂六份勞務用工協(xié)議書,加蓋天鑫公司公章的派遣人員名單上有楊某某的名字,天鑫公司將楊某某派遣至大力公司工作,天鑫公司是用人單位,與楊某某存在勞動關系,雙方勞動關系于2016年11月30日因簽署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而解除;大力公司是用工單位,與楊某某不存在勞動關系。楊某某仲裁請求第一項要求確認其與天鑫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與大力公司在2004年1月至2016年10月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楊某某與天鑫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楊某某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屬于合同無效的情形,故該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如前所述,2007年8月至2010年2月楊某某與大力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楊某某仲裁請求第二項要求大力公司為其辦理2004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間各項社會保險,天鑫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因社會保險費的征繳依法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受案范圍,故對該請求依法不予處理。楊某某仲裁請求第三項要求大力公司支付其經(jīng)濟補償金53993元,天鑫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楊某某已經(jīng)領取經(jīng)濟補償金,再次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楊某某仲裁第四項要求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經(jīng)濟補償金107987元,天鑫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楊某某與天鑫公司勞動關系于2016年11月30日因簽署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而解除,楊某某所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對該項請求不予支持。楊某某仲裁請求第五項要求大力公司支付其2004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間同工同酬待遇差額87360元、取暖費16120元及其利息,天鑫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因煤礦屬于特殊行業(yè),職工的薪酬待遇與其工作年限、工作經(jīng)歷、安全意識、勞動熟練程度、技術水平相關,相同的崗位也會因技術水平不同、勞動熟練程度不同導致薪酬差異。楊某某此項請求無證據(jù)支持,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關于取暖費,大力公司實行旅館化管理,為職工提供有空調(diào)、暖氣設施的宿舍,楊某某此項請求無事實依據(jù),故不予支持。楊某某仲裁請求第六項要求大力公司返還檔案管理費180元,天鑫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因檔案管理費是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收取的行政性費用,且繳費單位是天鑫公司,故該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天鑫公司負擔,而不應是勞動者繳納。故天鑫公司應返還楊某某檔案管理費150元。楊某某仲裁請求第七項要求大力公司支付其帶薪年休假的經(jīng)濟補償金15652元,天鑫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根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jù)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shù)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依該條例規(guī)定,楊某某對此應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故對該項請求依法不予處理。楊某某仲裁請求第八項要求大力公司支付其工齡工資10140元,天鑫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因楊某某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對此項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遂判決如下:一、楊某某與邯鄲市峰峰天鑫勞務派遣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合法有效;2007年8月至2010年2月楊某某與邯鄲市大力礦業(yè)有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二、邯鄲市峰峰天鑫勞務派遣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楊某某檔案管理費150元;三、駁回楊某某要求邯鄲市大力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53993元,由邯鄲市峰峰天鑫勞務派遣服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四、駁回楊某某要求邯鄲市大力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經(jīng)濟補償金107987元,由邯鄲市峰峰天鑫勞務派遣服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五、駁回楊某某要求邯鄲市大力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同工同酬待遇差額87360元、取暖費16120元及其利息,由邯鄲市峰峰天鑫勞務派遣服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六、駁回楊某某要求邯鄲市大力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工齡工資10140元,由邯鄲市峰峰天鑫勞務派遣服務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邯鄲市峰峰天鑫勞務派遣服務有限公司負擔。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案件事實與原審查明一致。
上訴人楊某某與被上訴人邯鄲市大力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力公司)、邯鄲市峰峰天鑫勞務派遣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鑫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406民初11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jù)大力公司與天鑫公司之間簽訂的勞務用工、派遣協(xié)議以及附帶的勞務派遣人員名單、楊某某與天鑫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等證據(jù),并結合大力公司于2007年8月28日成立后,楊某某在大力公司工作的事實,可以證明楊某某與天鑫公司之間系勞動合同關系,與大力公司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故原審認定2007年8月至2010年2月期間楊某某與大力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正確。楊某某請求確認其與大力公司在1988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同時,楊某某與天鑫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有楊某某本人簽字和天鑫公司的印章,楊某某不認可該勞動合同書,并稱當時簽訂的是空白合同,并不知道合同內(nèi)容,也不知道有天鑫公司,但缺乏證據(jù)支持,亦不符合合同無效的情形,故其請求確認其與天鑫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楊某某請求經(jīng)濟補償金問題,因楊某某已領取了經(jīng)濟補償金41480元,故其再次請求經(jīng)濟補償金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楊某某請求社會保險的繳納問題,屬于社保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系行政管理的范疇,不屬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的范圍,原審未予處理,符合法律規(guī)定。關于楊某某請求大力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經(jīng)濟補償金問題,因大力公司是上級政府確定的關井停產(chǎn)企業(yè),系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天鑫公司與楊某某解除勞動合同并非違法解除,故楊某某請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經(jīng)濟補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楊某某請求年休假經(jīng)濟補償金問題,依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應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jù)其職權予以處理,楊某某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請求解決。原審對此未予處理,亦符合法律規(guī)定。關于楊某某請求大力公司支付同工同酬待遇差額87360元、取暖費16120元及其利息、工齡工資10140元的請求,經(jīng)核實,均證據(jù)不足,且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原審未予支持并無不當。綜上,楊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其要求天鑫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前提條件。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楊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志明
審判員 ?!『?br/>審判員 馬 靜
書記員:張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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