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安義縣,現(xiàn)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艷云,湖北華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q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建設大道518號招銀大廈27樓。
負責人:張小春,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龔悅文,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王某、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艷云、被告王某、被告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龔悅文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由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78,794.5元,其中醫(yī)療費39,044.5元(被告王某墊付300元)、后期治療費1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營養(yǎng)費1,000元、誤工費15,000元、護理費6,000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鑒定費2,000元;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2017年4月19日18時,王某駕駛鄂A×××××號小型轎車,在黃陂區(qū)××大道F綠島路段行駛時,與行人楊某某相撞,造成楊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當事人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楊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楊某某被送往黃陂區(qū)人民醫(yī)院盤龍城分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院住院治療15天,用去醫(yī)療費39,044.5元。王某駕駛鄂A×××××號小型轎車屬其本人所有,在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3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雙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不成,楊某某訴至法院。
王某辯稱:發(fā)生交通事故屬實。案涉車輛由我駕駛,在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yè)三者險,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另,我已墊付300元醫(yī)療費,請求一并處理。
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辯稱:1、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與商業(yè)三者險,我公司僅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原告主張醫(yī)療費應扣除10%非醫(yī)保用藥;3、原告主張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過高,請求依法核算;原告并未構成傷殘,其主張精神撫慰金不應支持;4、原告主張誤工損失,未提交勞動合同、工資發(fā)放表、完稅手續(xù)等證明材料,且已經超過退休年齡,故不應支持其誤工費;5、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與鑒定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了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與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4月19日18時,王某駕駛鄂A×××××號小型轎車,在黃陂區(qū)××大道F綠島路段行駛時,與行人楊某某相撞,造成楊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當事人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楊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楊某某被送往黃陂區(qū)人民醫(yī)院盤龍城分院、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院住院治療15天,用去醫(yī)療費39,044.5元。原告出院醫(yī)囑:注意休息、加強營養(yǎng)。2017年8月2日,經武漢平安法醫(yī)司法所鑒定,原告的損傷未構成傷殘,建議給予后期治療費12,000元,休息時間150日,護理時間60日。鑒定費2,000元。王某駕駛鄂A×××××號小型轎車屬其本人所有,在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3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雙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不成,楊某某訴至法院。
另查明,楊某某在武漢镕筑學府物業(yè)有限公司從事保潔工作。
經依法核算,楊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導致的經濟損失為66446元,其中:1、醫(yī)療費39,044.5元(王某墊付300元);2、后期醫(yī)療費12,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225元(15天×15元/天);4、營養(yǎng)費225元(15天×15元/天);5、護理費5371.5元(參照居民服務行業(yè)人均年收入32,677元/年÷365天×60天);7、誤工費9,400元(參照居民服務行業(yè)人均年收入32,677元/年÷365天×105天,自發(fā)生事故日至定殘前一日為105天);8、交通費酌情認定180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發(fā)生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權利人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次事故中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楊某某不負事故責任。王某駕駛的涉案車輛在被告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承擔直接賠償?shù)呢熑?,不足部分由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依約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楊某某的損失中,屬被告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賠償限額的包括醫(yī)療費、后期治療費、營養(yǎng)費以及住院伙食補助費,計51,494.5元,由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0,000元;楊某某的損失包括護理費、誤工費以及交通費合計14,951.5元,由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下余損失41,494.5元(66,446元-10,000元-14,951.5元),按責任劃分比例賠償。本院認定由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即賠償41,494.5元。王某先行墊付300元,由原告返還。
楊某某主張的營養(yǎng)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過高,本院部分予以支持,酌情認定交通費1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15元標準計算;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但其未構成傷殘,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其未提交勞動合同、工資發(fā)放表等相關證明材料,故本院對原告主張誤工費損失,參照居民服務行業(yè)標準進行計算;關于誤工損失的計算時間,自發(fā)生交通事故日至定殘前一日止,為105天;護理費參照湖北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行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收入標準計算;被告平安財險湖北分公司辯稱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的抗辯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楊某某各項經濟損失計24,951.5元;
二、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楊某某各項經濟損失計41,494.5元;
三、楊某某返還王某墊付款300元;
四、駁回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8元,減半收取394元,鑒定費2,000元,合計2,394元,由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軍
書記員: 曾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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