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淑芹
張樹亮(河北卓遠律師事務所)
吳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淑芹,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張樹亮,河北卓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某某,無業(yè)。
上訴人楊淑芹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唐山市開平區(qū)人民法院(2014)開民初字第8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楊淑芹向出借人吳某某出具的借條已經(jīng)司法鑒定證實為楊淑芹本人所寫,且借條上的時間是經(jīng)多次修改并經(jīng)楊淑芹認可,現(xiàn)楊淑芹上訴請求重新鑒定的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上訴人楊淑芹借款事實真實存在,應履行還款義務。因被上訴人吳某某二審自認楊淑芹另有償還本金7000元的事實,故本院更正一審判決認定的借款本金數(shù)額,確認上訴人尚欠的借款本金為14300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唐山市開平區(qū)人民法院(2014)開民初字第807號民事判決;
二、楊淑芹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償還吳某某借款本金143000元、利息4萬元,并自2007年2月13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以本金143000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吳某某支付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0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960元,均由上訴人楊淑芹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楊淑芹向出借人吳某某出具的借條已經(jīng)司法鑒定證實為楊淑芹本人所寫,且借條上的時間是經(jīng)多次修改并經(jīng)楊淑芹認可,現(xiàn)楊淑芹上訴請求重新鑒定的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上訴人楊淑芹借款事實真實存在,應履行還款義務。因被上訴人吳某某二審自認楊淑芹另有償還本金7000元的事實,故本院更正一審判決認定的借款本金數(shù)額,確認上訴人尚欠的借款本金為14300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唐山市開平區(qū)人民法院(2014)開民初字第807號民事判決;
二、楊淑芹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償還吳某某借款本金143000元、利息4萬元,并自2007年2月13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以本金143000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吳某某支付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0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960元,均由上訴人楊淑芹負擔。
審判長:甄飛
審判員:劉蒙蒙
審判員:劉巖
書記員: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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