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淑芳
趙某
張開秀
趙仁
游友安(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
劉飛志(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
黃石市愛康醫(yī)院
江旭紅(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
袁三慧(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
原告楊淑芳。
原告趙某。
原告張開秀。
原告趙仁。
委托代理人游友安、劉飛志,均系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石市愛康醫(yī)院,住所地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qū)頤陽路562號。
法定代表人王東,系該醫(yī)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江旭紅、袁三慧,均系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淑芳、趙某、張開秀、趙仁訴被告黃石市愛康醫(yī)院(以下簡稱愛康醫(yī)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楊淑芳及楊淑芳、趙某、張開秀、趙仁的委托代理人游友安、劉飛志、被告愛康醫(yī)院的委托代理人袁三慧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淑芳、趙某、張開秀、趙仁訴稱,2016年2月27日,患者趙松因咳嗽、咳痰一周,發(fā)熱一天,到被告愛康醫(yī)院就診。
趙松入院后,被告先后進行了胸片、胸部ct(64排)、肝腎功能、電解質(zhì)、心電圖、心肌酶譜、肌鈣蛋白、凝血功能、血糖、血脂、痰培養(yǎng)等一系列檢查。
被告初步診斷為,趙松發(fā)熱原因待查:肺炎?化膿性扁桃體炎?白血?。恳虮桓嬖谥委熯^程中存在漏診、誤診、誤治;且多次違反治療原則、搶救原則,用藥錯誤,使用藥物方法錯誤,護理錯誤。
在給予治療后,趙松于2016年3月1日非正常死亡。
原告認為,被告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導致了趙松的死亡,給趙松的家庭帶來巨大的災難和痛苦,對其近親屬的精神造成重大傷害。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620190元(其中:1、醫(yī)療費2000元;2、死亡賠償金541020元;3、喪葬費23660元;4、住院期間護理費360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150元;6、交通費3000元;7、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二、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和鑒定費。
被告愛康醫(yī)院辯稱:在診療患者趙松過程中,被告是否存在過錯,請求以司法鑒定為標準。
對原告的各項損失,請求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進行核定。
被告同意按司法鑒定意見,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依照法律規(guī)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yī)療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患者趙松因病在診療過程中,被告沒有及時明確趙松的病變范圍,錯過了采取有效治療措施的時機;在搶救過程中,沒有及時予以心臟除顫,有效防范趙松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存在相應的醫(yī)療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趙松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所致,為急性冠狀動脈綜合癥及急性心肌梗死,據(jù)此,應當減輕被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參照醫(yī)療過錯參與度20-40%,理論值30%的鑒定意見,綜合審判認定的案件事實和原告遭受的損害后果,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擔35%的民事賠償責任,并支付原告精神撫慰金20000元。
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損失3000元的事實,因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認定。
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因與被告的過錯責任不相適應,對超過被告過錯責任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五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石市愛康醫(yī)院賠償原告楊淑芳、趙某、張開秀、趙仁各項經(jīng)濟損失567190元×35%=198517元,支付精神撫慰金20000元,共計218517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支付。
二、駁回原告楊淑芳、趙某、張開秀、趙仁的其他訴訟請求。
訴訟費用9541元(原告已墊付)由原告負擔6202元,被告負擔3339元;鑒定費7000元(原告已墊付),由原告負擔4550元,由被告負擔24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541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石分行團城山支行,帳號:17×××18。
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依照法律規(guī)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yī)療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患者趙松因病在診療過程中,被告沒有及時明確趙松的病變范圍,錯過了采取有效治療措施的時機;在搶救過程中,沒有及時予以心臟除顫,有效防范趙松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存在相應的醫(yī)療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趙松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所致,為急性冠狀動脈綜合癥及急性心肌梗死,據(jù)此,應當減輕被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參照醫(yī)療過錯參與度20-40%,理論值30%的鑒定意見,綜合審判認定的案件事實和原告遭受的損害后果,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擔35%的民事賠償責任,并支付原告精神撫慰金20000元。
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損失3000元的事實,因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認定。
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因與被告的過錯責任不相適應,對超過被告過錯責任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五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石市愛康醫(yī)院賠償原告楊淑芳、趙某、張開秀、趙仁各項經(jīng)濟損失567190元×35%=198517元,支付精神撫慰金20000元,共計218517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nèi)支付。
二、駁回原告楊淑芳、趙某、張開秀、趙仁的其他訴訟請求。
訴訟費用9541元(原告已墊付)由原告負擔6202元,被告負擔3339元;鑒定費7000元(原告已墊付),由原告負擔4550元,由被告負擔2450元。
審判長:章國和
審判員:肖春平
審判員:柯有廣
書記員:陳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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