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江蘇省蘇州市。
委托代理人閻斌,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武漢市江漢區(qū)。
原告楊某與被告裘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鴻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的委托代理人閻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裘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被告裘某在江蘇省蘇州市向原告楊某借現(xiàn)金20000元,并向原告楊某出具《借條》載明,今借楊某人民幣20000元整。
上述事實,有原告楊某的陳述及提供的《借條》等證據(jù)證明,以上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裘某向原告楊某借款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原告楊某與被告裘某的借貸關系成立。原告楊某要求被告裘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裘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裘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楊某償還借款20000元。
被告裘某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150元,送達費40元,共計190元,由被告裘某負擔(此款原告楊某已預交本院,被告裘某隨上述款項一并支付給原告楊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鴻冰
書記員: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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