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張家口市橋東區(qū)。
委托代理人:肖敬敬、白建偉,河北華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張家口市橋東區(qū)。
被告:李某,系余某某妻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址。
原告楊某與被告余某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的委托代理人肖敬敬、白建偉,被告李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余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送達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12000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至今未支付本息。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無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余某某未到庭。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月1日,余某某為楊某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其向楊某借款200000元,并約定2016年3月31日還清。庭審中,原告提交借據(jù)一份,金額為200000元。余某某未質證。李某對證據(jù)無異議。另查,李某系余某某妻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應自原告提供借款時生效。余某某未按照約定清償債務,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李某作為余某某的妻子,應當對余某某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故對楊某主張余某某、李某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楊某主張余某某、李某應給付借款利息,因原、被告之間的借款未約定利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余某某、李某應按照年利率6%自楊某起訴之日起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余某某、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楊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0日給付利息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50元,財產(chǎn)保全費1620元,由被告余某某、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霞
書記員:喬瑞樂 附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期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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