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現(xiàn)住高碑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宗慕妮,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通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玲,北京市浩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通州區(q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侯某某、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侯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故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侯某某與被告趙某某系夫妻關系。2015年4月16日,被告侯某某分別向原告借款600000元、200000元,雙方簽訂兩份借款合同,均約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26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時間歸還借款本息時,貸款人按國家規(guī)定對逾期貸款每日計收萬分之五的利息,被告侯某某在兩份借款合同中簽名并按手印。2015年5月21日,被告侯某某為原告出具備忘錄,載明侯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原告借的800000元原告已按侯某某指示打入其指定賬戶;借款到期后,侯某某未如期還款,現(xiàn)承諾于2015年5月31日前償還300000元,于2015年6月15日前償還500000元;如未按期履行,侯某某自愿以位于通州區(qū)新華大街南、中山大街北側5#住宅樓11層1208室房屋(購房合同編號:Y1390699)折抵上述借款。被告侯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還款60000元,于2016年10月20日還款50000元,原告認可收到被告侯某某償還的110000元借款本金,并主張被告應償還借款本金690000元,并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照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上述事實有借款合同、備忘錄、二被告的結婚證復印件、銀行轉賬電子回單、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與被告侯某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被告侯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9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原、被告雙方均不持異議,予以確認。原、被告雙方借款期間未約定利息,應視為借款期間不支付利息。原、被告雙方約定逾期利息為日萬分之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被告侯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原告出具的備忘錄,應視為雙方對借款期限的延長,因2015年6月15日前被告侯某某并未按期如約向原告償還借款,故被告侯某某應自2015年6月16日起按日萬分之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直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該借款發(fā)生在被告侯某某與被告趙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趙某某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侯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楊某某借款本金69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按日萬分之五自2015年6月16日起計算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趙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0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楊某某承擔550元,被告侯某某、趙某某承擔53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宮 潔
書記員:蘇曉菡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