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
楊清華(河北廣容律師事務所)
劉華強(河北廣容律師事務所)
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康永
李某
原告楊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楊清華、劉華強,河北廣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地址:保定市陽光大街與東風路交叉口仁和公寓底商12號。
負責人賈紅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康永。
被告李某,農民。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安保險保定中心支公司)、李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楊志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華強,被告華安保險保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永、被告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李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原告楊某某受傷。此事故經徐水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某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某負次要責任,本院予以確認。因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華安保險保定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事故責任方按照事故責任承擔。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應為3550.76元,誤工費應為4316.67元,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財產損失、評估費、拖車施救費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主張護理費按每天100元計算,證據不充分,可按農、林、牧、漁業(yè)標準每年13564元計算;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過高,可按保險公司認可的100元支持。被告李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本案不作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損失有醫(yī)療費3550.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50元×7天)、誤工費4316.67元(3500元÷30元×37天)、護理費260.12元(37.16元×7天)、財產損失1400元、評估費100元、拖車施救費200元、交通費100元,共計10277.55元。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3900.76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4676.79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700元,共計10277.55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12元,被告李某負擔2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李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原告楊某某受傷。此事故經徐水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某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某負次要責任,本院予以確認。因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華安保險保定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事故責任方按照事故責任承擔。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應為3550.76元,誤工費應為4316.67元,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財產損失、評估費、拖車施救費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主張護理費按每天100元計算,證據不充分,可按農、林、牧、漁業(yè)標準每年13564元計算;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過高,可按保險公司認可的100元支持。被告李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本案不作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損失有醫(yī)療費3550.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50元×7天)、誤工費4316.67元(3500元÷30元×37天)、護理費260.12元(37.16元×7天)、財產損失1400元、評估費100元、拖車施救費200元、交通費100元,共計10277.55元。由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3900.76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4676.79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700元,共計10277.55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12元,被告李某負擔28元。
審判長:楊志芳
書記員:任小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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