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應城市人,應城市騰飛房產置業(yè)服務有限公司經營者,戶籍所在地應城市。委托代理人楊友成,男,系原告楊某的父親。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應城市人,自由職業(yè),戶籍所在地云夢縣。委托代理人周明,男,湖北誠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楊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原、被告2012年1月18日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無效;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王某某負擔。事實和理由:2011年10月24日,原告楊某與應城市長江埠街道辦事處簽訂《永樂街河碼頭小區(qū)老房屋改造及土地轉讓協議》。2012年1月18日,原、被告經人介紹在云夢縣簽訂了《建筑施工合同協議書》,此后原告楊某多次催告被告王某某以取得建筑施工資質的企業(yè)與原告楊某改簽該協議,并辦理建筑施工許可證方能進場施工,否則該協議無效。2012年3月8日,被告王某某仍以草簽的協議為由強行進行施工,并將其建成的11000平方米商品房自賣,至今既不交房也不與原告楊某結算土地轉讓費。被告王某某的違法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楊某的合法權益,為此請求法院依法判如所求。原告楊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證據一、原告楊某的身份證、自然人獨資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證明原告楊某的身份基本情況,以及其符合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證據二、永樂街河碼頭小區(qū)老房屋改造及土地轉讓協議一份。證明2011年10月24日,原告楊某與應城市長江埠街道辦事處簽訂了《永樂街河碼頭小區(qū)老房屋改造及土地轉讓協議》一份,取得了應城市長江埠街道辦事處永樂街社區(qū)居委會舊房屋改造的土地使用權。證據三、《建筑施工合同協議書》和《補充協議》各一份。證明2012年1月18日,原、被告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協議書》及《補充協議》,因被告王某某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證書無效。證據四、告知函。證明2012年9月8日,原告楊某與被告王某某簽訂《建筑施工合同協議書》及《補充協議》前后,均已向被告王某某書面和口頭進行告知,要求王某某補辦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證書。證據五、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法院(2016)鄂0923民初518號民事判決書和生效法律文書證明書。證明2013年8月15日,原告楊某與被告簽訂的案涉工程的一切事宜全權委托被告王某某辦理的委托協議書,經該院判決該委托合同關系解除,且于2016年8月12日該法律文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被告王某某辯稱:第一、原告楊某稱我強行進場施工不實,我與原告楊某有協議在先,我不是強行進場施工,原告楊某的該理由沒有證據證明;第二、我與原告楊某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是雙方對建設工程承包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和補充協議成立并生效,雙方具有約束力,且完成了雙方約定的權利和義務,雙方當事人依法不能隨意解除,如果是由于原告楊某的過錯行為導致無效,那么原告楊某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三、2013年8月15日,原告楊某全權委托我代理建設工程施工的一切事宜,至此有力證明了雙方之間協議的堅定性,同時也證明了我在建設工程施工中得到了原告楊某的授權?!督ㄖこ毯贤瑓f議書》第二條第2項明確約定,開工前的建設許可證由原告楊某辦理,不屬于我的義務,況且原協議也未約定我必須具有建筑資質方可施工;第四、本工程不是國家建設合同承包合同,而只是一個小城鎮(zhèn)的舊房改造,應此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關于合同無效的有關規(guī)定,只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合同生效的規(guī)定;第五、該工程已竣工五年,原告楊某一直未完全依據合同的約定向我支付全部工程款,也未提出合同無效的問題。綜上,原告楊某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解除雙方之間的協議,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楊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被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供委托書一份。證明2013年8月15日,位于應城市長江埠永樂社區(qū)新建的永樂小區(qū)的舊房改造建筑工程現已全部竣工,該工程的一切事宜全權委托王某某辦理。經庭審質證,被告王某某對原告楊某所舉的證據一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采納;被告王某某對原告楊某所舉的證據二無異議,經審查,本院僅對其證明事實予以采信,但對該證據是否有效,因不屬原告楊某的訴求范圍,故本院不對該證據是否有效進行認定;被告王某某對原告楊某所舉的證據三有異議,其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協議書》,原告楊某不能自身證明合同無效,且該協議第二條第二項約定,相應的資質證書應當由原告楊某提供,不是被告王某某。該協議書的第三條第二項約定不明,不能證明被告應當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書,由此,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相應的資質的義務并不能成立;原告楊某所舉的證據四,被告王某某認為,原告楊某并沒有向被告王某某送達告知書,也沒有向被告王某某講明告知函的內容,故對告知函的證明內容不予認可;原告楊某所舉的證據五,被告王某某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其認為,雖然該證據能證明2016年8月12日以后原、被告的委托協議無效,但此之前,原告楊某全權委托被告王某某辦理一切事宜的權限是有效的。經庭審質證,原告楊某對被告王某某所提舉的委托書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內容認為,被告王某某所舉的委托書,經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法院(2016)鄂0923民初518號民事判決書,于2016年7月25日依法解除,該法律文書已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故被告王某某的證明目的不能實現。對原告楊某所舉的證據三、證據四、證據五以及被告王某某所舉的委托書,經本院綜合審查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協議書》和《補充協議》第二條第二項約定,開工前由原告楊某辦理好一切的建設許可證、土地手續(xù)等事宜,《建筑施工合同協議書》第三條第二項約定,被告王某某應配合原告楊某辦理施工許可證,并提供相應的證件。由此可見,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的問題雙方并沒有約定。本案中,被告王某某承包該工程并沒有證據證明已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應認定為合同無效。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雖然原告楊某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是否向被告王某某告之,要求王某某補辦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證書,以及被告王某某認為原告楊某不能自身證明其合同無效,以及雙方的委托行為從何時截止有效的問題,均不影響本案對原告楊某所舉的證據三合同無效的認定,故此,被告王某某的辯解、辯證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本院依據確認的有效證據及庭審查明的事實,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10月24日,原告楊某與應城市長江埠街道辦事處簽訂《永樂街河碼頭小區(qū)老房屋改造及土地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原告楊某從簽訂該協議的三日內出資30萬元,取得應城市長江埠街道辦事處永樂街社區(qū)居委會舊房屋改造的土地使用權,該協議雙方還約定了小區(qū)土地用途和小區(qū)改造時間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2012年1月18日,原告楊某以其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與被告王某某簽訂了,見證人李某?!督ㄖ┕ず贤瑓f議書》約定了工程質量、工程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結算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合同簽訂后,原告楊某將該工程發(fā)包給被告王某某承建商品房,工程名稱為“河碼頭四合院小區(qū)住宅樓”,建筑面積約為11000平方米。被告王某某在承建期間向原告楊某支付合同履約保證金30萬元。2012年5月13日,原、被告對工程進度款如何結算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書》。工程完工后,原告楊某沒有按《建筑施工合同協議書》和《補充協議書》內容的約定給付被告王某某工程款,雙方亦未對工程款進行結算。2013年8月15日,原告楊某與被告王某某簽訂一份委托書,約定原告楊某將該小區(qū)的一切事宜全權委托被告王某某辦理。2016年4月21日,原告楊某以委托合同糾紛一案起訴被告王某某,要求法院解除雙方的委托關系等訴求。2016年7月25日,經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法院(2016)鄂0923民初518號依法判決解除,該法律文書已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至此,原告楊某以被告王某某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為由,又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判決。
原告楊某訴被告王某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的委托代理人楊友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屬自然人,原告楊某將其工程發(fā)包給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的被告王某某承建,雙方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協議書》明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原、被告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建筑施工合同協議書》的主要內容具有關聯性,故均應認定為合同無效。被告王某某的辯稱、辯證理由,與本案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且無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故其意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被告2012年1月18日簽訂的《建筑施工合同協議書》和2012年5月13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無效。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楊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祝繼業(yè)
書記員: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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