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新樂市。
委托代理人姚金山,河北新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新樂市市區(qū)。
被告丁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新樂市市區(q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劉某某、丁紅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賀瑜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二被告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6年6月3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庭審中原告稱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利息為月利率2%。庭審后被告劉某某來法庭,對庭審中原告主張的借款數(shù)額、借款期限及利息均無異議。上述事實有原告訴狀、借條、調(diào)查筆錄、轉(zhuǎn)款憑證、二被告婚姻登記檔案、庭審筆錄為證。
本院認為,2016年6月3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條,雙方之間形成借款合同關系,借款到期后,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應及時償還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借期內(nèi)利息及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二被告系夫妻關系,該債務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二被告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被告劉某某、丁紅某共同償還原告楊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3日起至本判決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1050元,并提交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繳費收據(jù)(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賀 瑜
書記員:安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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