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彬,湖北光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東路1號
法定代表人:陳明潤,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念,湖北從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江某某、劉某某、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楊某某又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自愿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的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某撤回對被告江某某、劉某某、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 丁學衛(wèi)
審判員 蔡波
審判員 劉華
書記員: 汪林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