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漢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小漢,上海漢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負責人毛寄文。
委托代理人王文娟,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陳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人保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3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邱俊豪,被告陳某某,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2017年2月12日7時20分許,被告陳某某駕駛滬CCXXXX小型轎車在本市浦東新區(qū)人民西路通濟路路口處,適遇行走至此的原告及案外人仲維英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另滬CC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處同時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F原告提出事故造成其損失為醫(yī)療費16,617.90元(人民幣,下同;其中原告自付14,569元,被告陳某某墊付2,048.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元、營養(yǎng)費1,200元、護理費3,600元、殘疾賠償金37,557.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失費300元、鑒定費1,950元、律師代理費3,000元;要求先由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依次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陳某某全額賠償。
被告陳某某辯稱,對原告所述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愿意依法賠償;對原告主張的各賠償項目及金額,均同意依法處理。另提出事發(fā)后曾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2,048.9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辯稱,對原告所述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認可滬CCXXXX小型轎車于事發(fā)時在其公司處同時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對原告的傷殘等級提出重新鑒定;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具體金額,認可住院伙食補助費、衣物損失費及鑒定費;對律師代理費,認為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故不同意承擔;對其余賠償項目的金額均存在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12日7時20分許,被告陳某某駕駛滬CCXXXX小型轎車在本市浦東新區(qū)人民西路通濟路路口處,將行走至此的原告及案外人仲維英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為療傷共支出醫(yī)療費16,444.10元(其中原告自付14,395.20元,被告陳某某墊付2,048.90元)。
2017年8月8日,經上海市東方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鑒定人楊某某因車禍致腦損傷,腰部、右膝部外傷。經治療休息5月余,現仍有頭痛、頭暈、失眠、健忘、記憶力減退、行動遲緩等神經功能障礙,日?;顒幽芰p度受限,已構成道路交通事故XXX傷殘。酌情給予營養(yǎng)期30日,護理期60日?!睘榇?,原告支出鑒定費1,950元。但審理中,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申請對傷殘等級予以重新鑒定。故經本院委托,2018年11月1日,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被鑒定人楊某某頭部交通傷,其后遺癥尚未達到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程度。
另查明,滬CC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同時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責任限額1,000,000元、不計免賠率),事故發(fā)生時均在保險期間內。
上述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醫(yī)療病史、上海市東方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發(fā)票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明確侵權責任的成立以及范圍的基礎上,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于機動車與行人之間,并經相關職能部門認定,被告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對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應先由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依次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陳某某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本案原告合理損失的確認:1、住院伙食補助費170元、鑒定費1,950元、衣物損失費300元,因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不持異議,本院予以支持。2、醫(yī)療費,本院經審查原告的醫(yī)療病史及發(fā)票,扣除住院發(fā)票中的伙食費后,憑據核定為16,444.10元(其中原告自付14,395.20元,被告陳某某墊付2,048.90元)。3、營養(yǎng)費1,200元、交通費500元,原告主張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5、護理費,本院根據原告?zhèn)?,酌情按每?0元計算,結合法醫(yī)鑒定結論60日,確認為3,000元。6、律師代理費,原告為訴訟聘請律師支出代理費,屬合理損失,可予支持;具體金額,根據本案的涉訴標的及案件難易程度,本院酌情支持1,500元。7、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并無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被告方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責任限額及本案賠償范圍,本院確認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共計賠償原告23,564.10元;余款1,500元由被告陳某某全額賠償。因被告陳某某已墊付原告醫(yī)療費2,048.90元,多支付了548.90元,故在本案中無需再承擔賠償責任。該多支付的錢款由原告在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賠付后返還被告陳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一、二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楊某某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共計23,564.10元;
二、原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陳某某548.90元;
三、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48元,減半收取計674元(此款已由原告預交),重新鑒定費4,000元(此款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預交),共計4,674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486元,被告陳某某負擔188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負擔4,000元。被告方負擔之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陸波靜
書記員:童??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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