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廣東省佛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睿,北京冠和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出國夢(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qū)。
法定代表人:傅祿敏,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建平,上海匯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鶴,上海匯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出國夢(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出國夢網絡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孫燁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馬睿律師、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魏建平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澳大利亞商業(yè)移民服務代理委托書》;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定金人民幣250萬元(以下幣種除注明外均為人民幣);3、判令被告加倍返還原告已付定金250萬元;4、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服務費14萬元;5、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57,195元;6、訴訟費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4月9日簽訂商業(yè)移民服務代理委托書,簽約后原告按約支付定金250萬元,以及其他翻譯、公證、認證、審計等費用。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被告未按約定辦理移民項目,對原告采取隱瞞、欺騙、誘導的方式,將迪士尼移民項目更換為酒莊移民項目,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損害了原告方的核心利益。原告明確不同意被告的單方變動行為,經與被告溝通,被告提出的賠償方案與原告損失相距甚遠,為此訴訟。
被告出國夢網絡公司辯稱,酒莊項目是原告確認的移民投資項目,并非被告單方變更。原告申請移民,核心利益是移民,不是投資,迪士尼項目顯然不是原告移民的核心權益。被告應當履行的合同主要義務已經完成,原告的移民申請已獲澳洲州政府擔保,如果繼續(xù)下去,移民基本沒有問題,原告的合同目的也可以實現(xiàn)。原告因為原告的孩子去美國留學,在酒莊項目移民申請獲澳大利亞州政府擔保之后,單方撤銷、終止移民項目,發(fā)生的費用均不應退還,風險應由原告自負。定金屬于原告投資移民項目的定金,已經支付到項目方,并非給被告,被告僅是代收代付行為,不能退還。被告為了提供更好的服務,就美國移民與原告進行溝通,并不代表被告承諾對原告作賠償。被告沒有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楊某某為證明其訴稱主張,向本院遞交移民服務代理委托書、微信聊天記錄、銀行回單、收據、電子郵件等證據,被告出國夢網絡公司為證明其辯稱主張,向本院遞交澳洲州政府批準提名申請文書、移民申請材料、電子郵件、確認函等證據。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稱及舉、質證意見,結合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對下列事實予以認定:
2016年4月9日,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出國夢網絡公司簽訂《澳大利亞商業(yè)移民服務代理委托書》,約定原告授權被告辦理申請澳洲州政府擔保132或188投資移民簽證,其中被告的義務是推薦生意投資項目、協(xié)助在澳洲注冊公司或入股澳洲公司、遞交EOI評估申請、撰寫商業(yè)計劃書、遞交132州政府申請、準備各種申請文件、遞交132簽證申請等;原告的義務是提供商業(yè)需求、提供申請需要的文件、配合被告工作、及時將個人信息資料的改變通知被告、按照雙方擬定的日程表及被告的建議進行準備、及時向被告支付代理費和其他費用。費用及支付方式約定為原告應支付被告法律咨詢服務費20,000澳元和人民幣80,000元,簽約時支付一半,另一半在州擔保批準之日的7日內遞交,原告并支付申請過程中發(fā)生的第三方費用,包括被告通知原告申請州擔保前需支付商業(yè)計劃書制作費及州政府擔保申請30,000元、被告通知原告進行審計時需支付審計費30,000-50,000元、在收到州政府擔保和審計報告后需支付簽證申請費用等。協(xié)議明確原告簽約后撤銷委托,已交付的費用不可退還;如被告無法獲得州政府擔保書,在扣除行政費用8,000元之后,其余服務費予以返還;所有第三方費用如果發(fā)生,無論申請是否成功,均不可以退還。原告于4月11日支付被告服務費40,000元,4月13日支付10,000澳元。4月15日,原告楊某某向被告出國夢網絡公司交納項目定金250萬元。2017年2月27日原告又支付被告服務費10,000澳元。此外,原告又陸續(xù)向案外人支付審計費50,000元、公證費1,400元、翻譯費7,195元。
2017年2月至3月間,被告出國夢網絡公司多次通過電子郵件向原告發(fā)送《遞交132移民簽證通知》,告知原告被告已在澳大利亞委托律師為原告辦理州擔保申請、委托當?shù)貙徲嫻咀珜懮虡I(yè)計劃書,最終原告的州擔保申請獲批,申請132移民簽證的截止日期為2017年4月9日,逾期則州擔保申請將失效。
2017年4月7日原告楊某某委托律師通過電子郵件向被告發(fā)函,將原告不再申請132簽證的決定正式通知被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申請程序并返還項目定金250萬元。
6月20日,被告回函表示項目已做大量工作,投入非常巨大,如果終止合作,原告將損失所有定金,被告也將被澳洲合作機構提起訴訟,為此要求原告將委托移民項目予以繼續(xù)。被告同時表示,如果原告決定選擇美國投資移民,在支付被告必要費用前提下,被告將有條件作出約8萬美元的補貼。被告在回函中附了移民簽證費用清單,其中簽證中介服務費12萬元人民幣及澳洲律師費2萬澳幣,第三方收費的項目有:州政府擔保3萬元(擔保未通過全退)、撰寫商業(yè)計劃書5萬元人民幣(不可退)、公證及翻譯費人民幣2,000-5,000(不可退)、審計費人民幣30,000-50,000(不可退),以及簽證申請費、體檢費、英語培訓費等。
6月28日原告委托律師回函表示,原告不再進行澳大利亞酒莊項目,對該項目從不滿意,對未經原告同意更換迪士尼項目也倍感錯愕。原告對被告的補償方案并不滿意,將保留索賠權利。雙方協(xié)商未果,為此涉訟。
審理中,被告出國夢網絡公司遞交原告簽名的《支付132簽證定金通知書》、132簽證新南威爾士州提名申請,旨在證明酒莊項目系經原告確認的投資移民項目。同時被告向本院遞交電子收據一份,旨在證明被告已將原告交納的項目定金250萬元支付給澳大利亞合作方,不能退還。原告對上述證據的證明內容有異議,認為其在簽證定金通知書上簽名僅表示確認其中的中文內容,即定金用途,投資項目只有英文沒有中文,系被告明顯的欺詐和誤導。對于州提名申請的簽名,原告系根據被告的告知,獲悉用于信息采集,并沒有確認變更具體的投資項目。
本案爭議焦點:1、原、被告間法律關系性質?2、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事由是否成立?3、如果合同解除事由成立,如何解除?
本院認為,1、原、被告雖然簽訂的是服務代理委托,但從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來看,被告提供的移民簽證服務并非一般的簽證服務,而是投資移民簽證,即以投資為前提條件。因為屬于投資移民,所以在合同履行中,原告需要在被告的介紹下與澳洲相關第三方簽訂投資合同如股權收購或轉讓合同,被告起居間作用,故原、被告之間屬居間法律關系。
2、原、被告協(xié)議的履行依賴于原告與澳洲第三方之間投資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雙方在《商業(yè)移民服務代理委托書》中并未約定具體的投資項目,簽約前雙方就投資迪士尼項目有溝通,被告也向原告出具迪士尼合作項目的相關條件及合作流程,但在具體履行過程中被告為原告辦理的是酒莊投資項目。盡管原、被告對于變更投資項目是否已經征得原告本人同意存在不同意見,但即便按照被告所述投資的是酒莊項目,被告亦未能促成原告與澳洲第三方達成投資合意并簽訂投資合同。原告根據被告通知的流程,除按約向被告支付服務費之外,還支付250萬元“項目定金”,卻不能取得證明其投資酒莊或其他澳洲第三方公司的相關權利證明文件,也未能與澳洲第三方公司就投資酒莊簽訂協(xié)議。原告為此向被告提出停止合同履行,并無不當。被告作為居間方,理應積極促成原告與澳洲第三方公司投資協(xié)議的訂立以消除原告對于收回投資款的擔憂。由于雙方就此協(xié)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合同目的未能實現(xiàn),故有權提出合同解除請求。對于合同解除,原、被告均負有過錯,原告缺乏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在投資移民核心事項未約定清楚,未約定辦理期限和逾期法律責任的情況下,草率簽約,無視合同履行明顯可能存在的不確定性,忽視對自身權益的保護。被告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制定淡化被告義務和違約責任的格式文本,通過避重就輕的宣傳,誤導原告與其簽約,在履行過程中也未促成原告與澳洲第三方簽訂投資協(xié)議,直接導致原告合同目的未能實現(xiàn),被告過錯應大于原告過錯。
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予以處理。被告以“項目定金”名義收取的250萬元,應當退還原告。此款并非擔保原、被告合同履行的定金,不能適用合同法定金法則,原告要求雙倍返還,與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雖然未能促成原告與第三方簽訂投資簽約,但其為原告申請辦理投資移民手續(xù)已開展一定活動并有一定進展,故原告支付給被告的服務費以及實際支出的費用,應根據雙方過錯大小及合同履行情況,由被告酌情返還或承擔。
綜上,原、被告簽訂的《移民服務代理委托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切實履行各自義務。由于被告未能促成原告與澳洲第三方公司投資協(xié)議的簽訂,致使原告交付的“項目定金”極為不確定和不安全,故即便澳大利亞州政府批準原告投資移民簽證的提名申請,原告仍然可以基于不安抗辯提出合同解除主張。被告認為原告合同目的能夠實現(xiàn)、系原告單方違約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九十七條、第四百二十五條、第四百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出國夢(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9日簽訂的《澳大利亞商業(yè)移民服務代理委托書》;
二、被告出國夢(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楊某某投資款人民幣250萬元;
三、被告出國夢(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楊某某服務費84,000元;
四、被告出國夢(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楊某某經濟損失34,000元;
五、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8,180元,減半收取24,090元,由原告負擔11,955元,由被告負擔12,135元(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所負之款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孫??燁
書記員:趙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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