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青浦區(qū)。
原告:楊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青浦區(qū)。
原告:楊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
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陸永珍,上海市中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青浦區(qū)。
被告:周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青浦區(q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青浦區(qū)。
法定代理人:張阿金(系張某某妻子),住上海市青浦區(qū)金澤鎮(zhèn)育田村育平409號。
被告:周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青浦區(qū)。
第三人: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營業(yè)場地上海市青浦區(qū)公園路6-36號。
負責人:王連軍,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談霖。
原告楊某1、楊某2、楊某3與被告周某1、周某2、張某某、周某3、第三人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法定繼承糾紛、轉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楊某1、楊某2、楊某3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1、楊某2、楊某3所提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予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1、楊某2、楊某3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50元,減半收取計525元,由原告楊某1、楊某2、楊某3負擔。
審判員:吳??忠
書記員:朱玲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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