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
付新榮
楊++
陳++
陳國昌
馬世敏(黑龍江益朋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男。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男。
二上訴人委托代理人付新榮,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女。
委托代理人陳國昌,男。
委托代理人馬世敏,黑龍江益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楊某某、楊++因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糾紛一案,不服蘭西縣人民法院(2012)蘭榆民初字第1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楊某某、楊++委托代理人付新榮、被上訴人陳++委托代理人陳國昌、馬世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判決認定,被告楊某某與楊++系父子關(guān)系。1997年3月30日原告與被告楊++同居,1997年6月1日,被告未達法定婚齡在蘭西縣康榮鄉(xiāng)人民政府補辦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1999年5月11日原告與被告楊++經(jīng)蘭西縣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同居關(guān)系。原告與被告同居期間,在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原告在蘭西縣蘭河鄉(xiāng)擁軍村未分得土地,在蘭西縣康榮鄉(xiāng)榮富村分得承包地4.6畝,戶主是被告楊某某,5口人共分得土地23畝,位置在大溝屯西南北壟12畝,在南二節(jié)地11畝。2000年被告楊++將位于南二節(jié)地的11畝土地以每年每畝190元價格轉(zhuǎn)給他人耕種至二輪土地承包期末。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告與被告楊++于1997年3月同居,在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以被告楊某某為家庭承包戶主的5名成員在二輪土地承包時每人分得承包地4.6畝,共計23畝,原告在戶籍地蘭西縣蘭河鄉(xiāng)擁軍村未分得土地,蘭西縣康榮鄉(xiāng)榮富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實原告已在該村分得承包田4.6畝,被告楊++主張該5名成員中有楊——的土地,但康榮鄉(xiāng)榮富村民委員會又出具證明證實楊——在二輪土地承包時已在該村分得了承包田,在其父楊--名戶下,故被告楊++的主張不成立,應認定原告在二輪土地承包時分得的4.6畝承包田在被告楊某某戶下。原告要求二被告返還4.6畝承包地的請求應予支持。因原告分得的承包田4.6畝分別位于兩塊地,其中位于南二節(jié)地11畝中的部分已被楊++轉(zhuǎn)給他人耕種至二輪土地承包期末,故原告要求返還的土地應從余下12畝承包田中返還。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損失的請求過高,應按當?shù)卮逦瘯鼍叩淖C明支付原告的糧補款及當?shù)氐牧鬓D(zhuǎn)價格每畝每年300元的標準給付,即4.6畝的糧補款為1000.59元,土地流轉(zhuǎn)費為5520.00元,總計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損失為6520.59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二款、第六條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一款(七)項之規(guī)定,判決:一、二被告將位于蘭西縣康榮鄉(xiāng)榮富村大溝屯西南地承包田12畝中由東往西返還給原告4.6畝,于2013年12月30日前交付給原告;二、二被告給付原告損失共計6520.59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二被告負擔。
判后,楊某某、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是:1、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分得的土地在二上訴人分得的23畝土地中,沒有依據(jù)。上訴人分得的5口人土地分別是楊某某、楊++、魏--、楊——、楊--,不包括上訴人的土地;2、一審法院判決采信康榮鄉(xiāng)榮富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其內(nèi)容為界定5口人,沒有明細。蘭河鄉(xiāng)擁軍村出具的證明證實上訴人沒有在該村分得土地,即推定上訴人在榮富村分得了土地的證據(jù)不充分。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陳++在二輪土地承包時,在康榮鄉(xiāng)榮富村分得了4.6畝承包田,對此事實,該村村民委員會已于2011年11月23日出具了證明證實,楊某某二輪承包土地界定伍口人中有陳++1人承包田。于2013年4月18日該村村民委員會又出具證明證實,楊--二輪土地承包時五隊每人4.6畝,2口人應分面積9.2畝,實際分得10.7畝,其中多分1.5畝是楊——結(jié)婚外出,每人1.5畝。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分得的土地在二上訴人分得的23畝土地中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二上訴人所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上訴人楊某某、楊++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陳++在二輪土地承包時,在康榮鄉(xiāng)榮富村分得了4.6畝承包田,對此事實,該村村民委員會已于2011年11月23日出具了證明證實,楊某某二輪承包土地界定伍口人中有陳++1人承包田。于2013年4月18日該村村民委員會又出具證明證實,楊--二輪土地承包時五隊每人4.6畝,2口人應分面積9.2畝,實際分得10.7畝,其中多分1.5畝是楊——結(jié)婚外出,每人1.5畝。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分得的土地在二上訴人分得的23畝土地中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二上訴人所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上訴人楊某某、楊++負擔。
審判長:趙明
審判員:張輝
審判員:張銀鳳
書記員:董慧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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