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麒檢一部刑訴〔2020〕572號
被告人楊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2251992********,漢族,初中,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縣,住**鎮(zhèn)**村委**村**號?,F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經曲靖市麒麟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執(zhí)行逮捕?,F羈押于曲靖市麒麟區(qū)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凌晨5時許,因被告人楊某在麒麟區(qū)**街道**街某某酒吧酒后將二樓衛(wèi)生間塑鋼玻璃門踢壞,民警趙某某等人駕駛云*****警車出警處理,至7時許。當民警準備倒車離開時,被告人楊某跳上警車進行阻撓,拳擊腳踢警車擋風玻璃,致使云*****警車損壞,經價格鑒定,損失價值2400元。在被傳喚至白石江派出所后,被告人楊某又將派出所執(zhí)法辦案區(qū)辦公用椅損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身份信息、無犯罪記錄證明、抓獲經過、接警記錄、情況說明等;2.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被告人楊某的供述及辯解;3.證人證言:八名證人的證言;4.鑒定意見:區(qū)發(fā)改價認(2020)251號;5.物證:被損壞警車及辦公用椅照片;6.視聽資料:附卷光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并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五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楊某還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季景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麒麟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光盤貳張。
3.換押證、量刑建議書。
4.《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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