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
王德忠(河北震河律師事務所)
楊某
李錦峰(河北正碩律師事務所)
張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王德忠,河北震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
委托代理人李錦峰,河北正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張某。
上訴人陳某因與被上訴人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張家口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2015)東商初字第6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訴人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忠,被上訴人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錦峰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張某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陳某上訴稱,“原審法院對張某的借款用途未查清。
張某在向他人借款過程中偽造假結婚證借款達300余萬元,所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用于賭博”。
根據(jù)陳某上訴所發(fā)映的問題,本案發(fā)還后應對上述問題需進一步查證核實,并依法作出裁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張家口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2015)東商初字第683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張家口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1750元,退還上訴人陳某。
本院認為,陳某上訴稱,“原審法院對張某的借款用途未查清。
張某在向他人借款過程中偽造假結婚證借款達300余萬元,所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用于賭博”。
根據(jù)陳某上訴所發(fā)映的問題,本案發(fā)還后應對上述問題需進一步查證核實,并依法作出裁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張家口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2015)東商初字第683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張家口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1750元,退還上訴人陳某。
審判長:王悅
審判員:牛潔
審判員:姜建龍
書記員:梁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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