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佳玄,河北正揚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甲。
法定代理人楊某,系原告張某甲之母。
被告張某乙,農民。
被告姜某,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張某甲訴被告張某乙、姜某為分家析產糾紛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規(guī)定足額交納案件受理費,經通知后仍未按照規(guī)定預交,也未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李星辰
書記員:張俊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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