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生于1967年1月22日,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友軍,湖北章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曉霞,湖北章華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quán))。
被告:汪某某,男,生于1972年9月10日,漢族,湖北省潛江市人。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汪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楊某某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nèi)預交案件受理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楊某某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 林發(fā)揚
書記員: 龍玉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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