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鄧元,湖北誠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秦愛國,湖北誠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宜昌興育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區(qū)樟村坪鎮(zhèn)黃家臺村1組。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張某某。
被告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遠安縣荷花鎮(zhèn)曬旗村四組。
法定代表人陳宗新,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海峰,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劉強,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王奎。
被告許容。
被告當陽市寶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當陽市玉陽辦事處東群村二組。
法定代表人曹軍,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宜昌市廣盛源工貿(mào)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區(qū)夷興大道175號。
法定代表人王奎,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宜昌泰鑫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區(qū)樟村坪鎮(zhèn)明珠路26號。
法定代表人謝勇,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古望蓮。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宜昌興育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育公司)、張某某、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達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尹為民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唐兆勇、陳繼雄參加的合議庭進行審理。訴訟中,楊某某申請追加王奎、許容、當陽市寶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豐公司)、宜昌市廣盛源工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盛源公司)、宜昌泰鑫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鑫公司)、古望蓮為本案被告參與訴訟,本院予以準許。楊某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申請,本院依法作出(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374號民事裁定,凍結被告興育公司、張某某銀行存款45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財產(chǎn)。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2015年6月30日、2016年2月15日先后三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鄧元,被告東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海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某、王奎、許容、寶豐公司、廣盛源公司、泰鑫公司、古望蓮因下落不明,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月6日,興育公司、王奎、許容、張某某、寶豐公司、廣盛源公司、泰鑫公司與九鼎擔保公司簽訂編號2014-010602號的《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興育公司因流動資金需要向九鼎擔保公司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若興育公司到期未能清償全部借款本息,視同違約,興育公司應向九鼎擔保公司支付借款金額20%的違約金,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利率的四倍向九鼎擔保公司支付資金占用費。王奎、許容、張某某、寶豐公司、廣盛源公司、泰鑫公司自愿為該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的范圍為借款本息,保證的期限為合同簽定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到期之日后二年。債權人、債務人及保證人分別在該合同上簽字蓋章,同日,九鼎擔保公司轉款500萬元給興育公司。借款到期后興育公司、王奎、許容、張某某、寶豐公司、廣盛源公司、泰鑫公司未清償借款。
2014年8月31日,九鼎擔保公司和楊某某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九鼎擔保公司確認對興育公司享有凈債權376.35萬元,同意將該債權及相關合同(即編號2014-010602號的《借款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楊某某。此后,九鼎擔保公司以特快專遞方式向興育公司、王奎、許容、張某某、寶豐公司、廣盛源公司、泰鑫公司送達了《債權轉讓通知書》。興育公司、王奎、許容、張某某、寶豐公司、廣盛源公司、泰鑫公司至今未償還上述債務。
另查明:編號2014-010602號的《借款合同》上的“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yè)有限公司”和“陳宗新”的印章印文與《遠安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yè)登記檔案企業(yè)(檔號:69-Znq.2004.36-2)》中內(nèi)容為“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yè)有限公司”和“陳宗新”的印章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蓋印。東達公司向湖北東湖司法鑒定所繳納鑒定費4萬元。
又查明:古望蓮與張某某系夫妻。
本院認為:一、原債權人九鼎擔保公司與興育公司、王奎、許容、張某某、寶豐公司、廣盛源公司、泰鑫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合法,屬有效合同,雙方應當依約履行。九鼎擔保公司依約給付了興育公司資金500萬元,到期后,興育公司及擔保人王奎、許容、張某某、寶豐公司、廣盛源公司、泰鑫公司未履行清償義務,屬違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九鼎擔保公司依法轉讓上述債權給楊某某,楊某某接受債權后向原債權人及擔保人發(fā)出催收通知并送達到對方當事人,依法向債權人、擔保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上述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關于債權轉讓的相關規(guī)定,楊某某依法取得對債務人興育公司和擔保人王奎、許容、張某某、寶豐公司、廣盛源公司、泰鑫公司享有的各項權利,原借款人、債務人、擔保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合同義務。故楊某某主張興育公司償還借款本金376.35萬元,王奎、許容、張某某、寶豐公司、廣盛源公司、泰鑫公司對該債務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因原借款合同未約定借款利息,故楊某某主張自《債權轉讓協(xié)議》簽訂后,即2014年9月17日起至本金清償之日止按月2%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二、湖北東湖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論可以確定在編號為2014-010602號的《借款合同》上東達公司和陳宗新的印章與工商登記資料備案的印章不是同一枚,且楊某某未舉證證實前述印章為東達公司和陳宗新所蓋,故東達公司主張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抗辯理由成立,本院應予支持。三、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復函》((2015)民一他字第9號),張某某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古望蓮不應對張某某所負的擔保之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經(jīng)鑒定部門鑒定楊某某提交的《借款合同》不能證實東達公司簽章的真實性,由此而產(chǎn)生的鑒定費4萬元,依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由楊某某負擔。
據(jù)此,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楊某某訴訟請求部分成立,經(jīng)合議庭評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宜昌興育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楊某某借款本金376.35萬元,并按月息2%的標準支付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二、王奎、許容、張某某、當陽市寶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宜昌市廣盛源工貿(mào)有限公司、宜昌泰鑫礦業(yè)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6908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41908元(楊某某均已預交),由宜昌興育工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王奎、許容、張某某、當陽市寶豐貿(mào)易有限公司、宜昌市廣盛源工貿(mào)有限公司、宜昌泰鑫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在其履行本判決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時一并轉付給楊某某。本案鑒定費4萬元,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yè)有限公司已交納給湖北東湖司法鑒定所,由楊某某在本判決書生效后直接給付湖北東圣化工集團東達礦業(y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書面上訴狀,并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武漢市東湖支行,戶名: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05×××69-1。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尹為民 審判員 唐兆勇 審判員 陳繼雄
書記員:袁昌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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