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
被告: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滄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玉豹,河北蒼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賈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被告賈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3000元。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系朋友關系。2016年6月26日,被告在手機上跟原告說沒錢還車貸了,跟原告借錢3000元,因原告人在外地,所以就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卡給被告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轉賬人民幣3000元。現(xiàn)多次催促無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原告曾經給被告匯款3000元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此3000元匯款的性質。被告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庭審中提交了原、被告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原告對此微信聊天內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其中能夠證實原告主動要求如果被告沒錢了,原告就給被告打款。
以上事實,另有原、被告雙方的當庭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原告曾經給被告打款3000元的事實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借款行為應該是借款人有主動要求行為,但從原、被告雙方的當庭陳述及微信聊天內容上可以看出,原告的打款行為并非被告主動向原告要求而發(fā)生,故此款具有贈與性質,原告的贈與行為已經完成,故此款不再返還。
綜上所述,原告給被告打款3000元的行為沒有證據證實系借款行為,故原告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靳增全
書記員:趙雅迪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