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秦皇島市海港區(qū)。
被告:秦皇島市山海關(guān)歡樂海洋公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島市龍海大道148號。
法定代表人:張帆,職務(wù):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佟偉倫,河北凱悅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秦皇島市山海關(guān)歡樂海洋公園股份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5月5日,楊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楊某某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138元,減半收取計69元,由原告負擔(dān)。
審判員 董富強
書記員:贠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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