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彥雙,黑龍江君昌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反訴原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范友中,河北燕潮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三河市富地房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高新區(qū)迎賓路東側、規(guī)劃路南側。法定代表人:高寧,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寧,河北張國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楊某某與被告(反訴原告)陳某、被告三河市富地房產經紀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楊某某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反訴原告)陳某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提出撤訴申請,(反訴原告)陳某提出撤回反訴申請其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楊某某撤回對被告陳某、被告三河市富地房產經紀有限公司的起訴;準予(反訴原告)陳某撤回對(反訴被告)楊某某、被告三河市富地房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反訴。案件受理費4270元,減半收取2135元及訴訟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反訴費4670元,由(反訴原告)陳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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