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葛俊家,黑龍江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雞西市恒山區(qū)。
被告: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雞西市恒山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
負責人:李仁鵬,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洋,男,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路野,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肖某、譚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葛俊家、被告肖某、譚某某、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洋、王路野到庭參加訴訟。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10月8日為司法鑒定期間。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2604.66元、醫(yī)療器械費1020元、伙食補助費2600元、交通費636元,護理費10526.60元、死亡賠償金289000元、喪葬費28033.5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誤工費20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楊某某醫(yī)療費2322.56元,合計401743.32元,上述損失由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肖某、譚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3月31日16時4分,肖某駕駛譚某某所有的×××××××號出租車在雞冠區(qū)學府景苑小區(qū)二期門前倒車時,將行人白某某撞倒,致白某某受傷。肖某在未報案的情況下,擅自離開現場。2018年4月1日,白某某在醫(yī)院檢查病情后報案。經交警部門認定,肖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白某某無責任。白某某于2018年4月2日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膝關節(jié)內側副韌帶完全斷裂,經手術治療后,住院26天,共支付醫(yī)療費24604.66元。白某某傷后,肖某、譚某某不聞不問,對損失不予賠償,并對白某某恐嚇、威脅,致使白某某抑郁。白某某因無法承受傷后帶來的壓力,于出院后第二天即2018年4月29日晚跳樓自殺身亡。白某某的丈夫楊某某無法接受白某某的死亡,事發(fā)當日突發(fā)疾病到醫(yī)院救治,住院治療8天,支付醫(yī)療費2322.56元。楊某某出院后仍無法排解心中傷痛,多次住院治療后,于2018年10月4日不治身亡。肖某、譚某某夫妻共同經營出租車肇事致白某某受傷,白某某精神承受巨大壓力而自殺死亡,楊某某生病不治身亡,給楊某某造成極大痛苦,身心備受折磨。肖某、譚某某夫妻共同經營出租車侵害他人權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未及時賠償白某某損失,造成白某某死亡,應承擔侵權責任。
肖某、譚某某辯稱,應駁回原告楊某某的訴訟請求。譚某某在原告楊某某多次敲詐勒索的情況下,支付白某某醫(yī)療費12000元。肇事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承擔訴訟費用。肖某駕駛肇事車輛未與白某某接觸。楊某某稱,2018年3月31日發(fā)生交通事故,但白某某于4月2日才到交警部門報案,不符合常理,3天的時間白某某因其他原因致傷的可能性很大,白某某受傷與肖某無關。肖某、譚某某未對白某某進行恐嚇、威脅。白某某出院診斷為意識清醒,故白某某自殺身亡與肖某、譚某某無關。
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辯稱,其愿意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楊某某與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的合理損失,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予賠償。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應當承擔保險合同責任并不是侵權責任。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并不確定,導致賠償數額無法核定,因此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依據保險法規(guī)定暫不賠償合法。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楊某某要求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及事實依據。本案的訴訟費不在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保險范圍,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不予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肖某、譚某某系夫妻關系。2018年3月31日16時04分許,被告肖某駕駛譚某某所有的×××××××號起亞牌小型轎車在學府景苑小區(qū)二期門前路倒車時與行人白某某相接觸,致白某某受傷。白某某于2018年4月2日到雞冠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報案。2018年4月10日,雞冠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肖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白某某無責任。白某某傷后于2018年4月2日入住雞西雞礦醫(yī)院,診斷為右膝關節(jié)內側副韌帶完全斷裂,住院治療26天,出院記錄出院情況為病人一般狀態(tài)佳、神智清,出院醫(yī)囑為一個半月內需佩戴支具活動,現支具給予調整為0-100度固定;繼續(xù)扶拐行走練習,一個月內復查,指導功能練習。白某某于2018年4月28日出院。2014年8月29日,白某某高墜自殺身亡。白某某住院期間花費住院費23986.66元,門診費578元,其中譚某某支付12000元,楊某某支付醫(yī)療費12564.66元。楊某某為白某某購買卡盤肢具花費320元,購買輪椅、拐杖花費700元。白某某受傷期間由兒子楊某某護理,楊某某未提交證據證實其有固定收入。×××××××號起亞牌小型轎車在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0000元,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白某某與楊某某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一子為楊某某。楊某某在訴訟中去世,其繼承人楊某某參加訴訟。白某某與楊某某的父母在白某某、楊某某去世前均已去世。白某某受傷時年滿64周歲。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同意按白某某住院天數確定其需要護理的天數。
訴訟中,本院依原告楊某某申請,依法委托雞西協(xié)和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白某某傷殘等級、護理期限及人數、營養(yǎng)期限、醫(yī)療終結期進行鑒定,該所于2018年10月8日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一份,內容為:因被鑒定人白某某已死亡,其只能按照文書材料作分析意見,鑒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鑒定執(zhí)業(yè)規(guī)則或者技術規(guī)范,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予受理。雙方當事人對不予受理告知書無異議。
訴訟中,原告楊某某提交證據3、院前急救費票據1張,證明白某某跳樓自殺后產生的120急救費用,肖某、譚某某對證據無異議。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對證明問題有異議。本院認為,楊某某未提交有效證據證實白某某自殺死亡與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因果關系,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楊某某提交證據4、楊某某住院病歷43張、楊某某住院費票據1張、院前急救費收據1張,證明楊某某因白某某死亡突發(fā)疾病住院花費醫(yī)療費2322.56元。肖某、譚某某質證認為與其無關。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本院認為,楊某某未提交有效證據證實白某某自殺死亡與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因果關系,該組證據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故本院對該組證據不予采信。原告楊某某提交證據5、石油公司發(fā)票3張、發(fā)票聯(lián)53張、出租車發(fā)票1張,證明白某某住院期間楊某某支出交通費636元。肖某、譚某某對證據無異議。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認為該組證據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本院認為,白某某為購買人的購買石油發(fā)票3張及雞西市某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發(fā)票聯(lián)53張、出租車發(fā)票1張均不能證實系楊某某因白某某住院而產生的交通費用,不能證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故本院對該組證據不予采信。原告楊某某提交證據6、收條1張,證明白某某住院期間由楊某某及雇工王某某護理,支付護理費5600元,楊某某因護理白某某誤工一個月。肖某、譚某某對證據不認可。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認為該證據為自然人出證,應當出庭接受質證,該證據不能證實楊某某的證明目的。本院認為,該證據的出具人未到庭接受質證,不能核實證據的真實性,故本院對證據不予采信。原告楊某某提交證據8、劉某某證人證言、楊某證人證言、劉某某書面證言一份,劉某某證明白某某說車主不接電話,不給雇人。白某某情緒不好,不穩(wěn)定。楊某證明在白某某手術前,其到醫(yī)院看望。在醫(yī)院證人看到肇事車輛的車主與楊某某及家人交談。車主給白某某跪下了,不讓白某某說肇事司機逃逸,不讓白某某去交警隊改筆錄。白某某性格開朗、健談,手術前后精神狀態(tài)不一樣,手術前聊天都很熱情,手術之后精神狀態(tài)不好,沉默寡言。劉某某書面證言證實,證人陪白某某到交警部門報案。肖某、譚某某對證據有異議,稱不認識證人。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質證認為白某某的精神狀況應當以醫(yī)療機構診斷為準,證人證言不能證實其證明目的。本院認為,白某某的精神狀況不能以證人陳述而確定,應依據專業(yè)醫(yī)療機構的診斷為準,其余證明內容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劉某某未到庭接受質證,故本院對該組證據不予采信。本院依肖某、譚某某申請調取道路交通事故卷宗中監(jiān)控錄像一份、肖某、譚某某證明監(jiān)控錄像看不清楚肖某是否撞到白某某。楊某某質證認為該證據足以證實肖某撞到白某某。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對證據無異議。本院認為,肖某于2018年4月4日在交警部門詢問筆錄中陳述看過監(jiān)控知道撞到白某某。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對肖某、譚某某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第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痢痢痢痢痢痢撂柶饋喤菩⌒娃I車在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0000元,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對楊某某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
原告楊某某未能舉證證明白某某高墜自殺死亡及楊某某花費醫(yī)療費與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因果關系,也未能舉證證明白某某構成傷殘,故本院對楊某某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289000元、喪葬費28033.5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楊某某醫(yī)療費2322.56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白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時年滿64周歲,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楊某某未舉證證明白某某有其他收入,并且因受傷而減少了收入,故本院對楊某某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楊某某的合理損失為1.白某某花費的醫(yī)療費12564.66元;2、白某某的出院醫(yī)囑為一個半月內需佩戴支具活動,現支具給予調整為0-100度固定;繼續(xù)扶拐行走練習,一個月內復查,指導功能練習。白某某因傷出院后仍需扶拐行走練習,說明白某某不能正常行走,故購買卡盤肢具花費320元,購買輪椅、拐杖花費700元系楊某某的合理損失;3、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100元天×26天);4、營養(yǎng)費,白某某住院期間應增加營養(yǎng),故本院依據其住院治療天數酌情確認其營養(yǎng)費為1300元(50元天×26天);5、護理費,醫(yī)療機構沒有出具白某某需要護理人數的明確意見,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故本院確定白某某需一人護理。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同意按白某某住院天數26天確定其需要護理的天數。白某某出院第二天高墜自殺死亡,故本院確定白某某的護理期限為26天。白某某受傷期間由楊某某護理,楊某某未舉證證明其有固定收入,故本院酌情確定白某某的護理費為2080元(80元天×26天);6、交通費,楊某某未提交有效證據證實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交通費數額,本院酌情確定楊某某護理期間產生的交通費為78元(3元天×26天)。上述合理損失合計19642.66元。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楊某某要求被告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雞西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護理費2080元、交通費78元、卡盤肢具費320元、輪椅、拐杖費7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2564.6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營養(yǎng)費13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楊某某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護理費2080元、交通費78元、卡盤肢具費320元、輪椅、拐杖費700元,合計13178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醫(yī)療費2564.6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0元、營養(yǎng)費1300元,合計6464.66元;
三、駁回原告楊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439元,減半收取計3719.5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3642.50元,被告譚某某、肖某負擔52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市分公司負擔25元,上述款項原告楊某某已預付,被告譚某某、肖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應負擔的數額給付原告楊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剛
書記員: 邱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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