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文龍,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黑龍江省嫩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曉軍,嫩江縣嫩江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龍江省黑河公路路政管理處嫩江所。住所地,嫩江縣嫩江鎮(zhèn)新華街2委**組。
法定代表人:夏偉,職務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志彬,職務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恩林,黑龍江敬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文龍與被告黑龍江省黑河公路路政管理處嫩江所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文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曉軍,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志彬、王恩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楊文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要求被告提供原告的人事檔案資料及交納社會保險的書面資料;二、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因檔案丟失導致無法繳納職工養(yǎng)老保險及無法向新的用人單位提交展示綜合能力和水平的材料造成的損失250,80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于1992年4月至1999年4月在被告單位工作,1999年4月份,原告因違反工作紀律被被告領導口頭通知停止工作,但沒有向的被告下達書面通知。事后得知,1999年6月18日被告單方解除合同,原告自得知被告單方解除合同后,多次與被告交涉,要求被告將自己的人事檔案轉至原告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勞動部門處理,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辭不移交。2006年8月份原告到勞動部門辦理社會保險等手續(xù)時,勞動部門要求原告提供檔案,原告再次找到被告索要檔案,被告才告知檔案找不到了,丟失了。由于被告未盡到保管義務,將原告的檔案丟失,給原告造成了無法向新的用人單位提交展示綜合能力和水平的材料,也給原告再就業(yè)造成一定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黑龍江省黑河公路路政管理處嫩江所辯稱,一、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原告在訴狀中稱,1999年4月因違反工作紀律被被告領導口頭通知停止工作,實際是解除勞動關系。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提起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喪失了勝訴權。二、關于原告的檔案問題。原告是被告合同制職工,已解除勞動關系,原告也多次到單位找本人檔案,但沒有找到,詢問當時的單位領導,當時的領導稱檔案已被原告本人取回。三、關于原告社會養(yǎng)老保險問題。原告于1994年4月份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原告到新的企業(yè)工作,應由新的企業(yè)為其繳納,如果未就業(yè)在企業(yè),可以以自由職業(yè)者交納社會養(yǎng)老保險,不影響原告交納養(yǎng)老保險。關于原告提出賠償250,800元,沒有法律依據(jù)。綜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關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
一、關于原告提供的(2004)民立他字第4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事檔案被原單位丟失后當事人起訴原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并賠償經濟損失是否受理的復函》,證明本案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
被告質證意見,該解釋是指職工工作到退休年齡檔案丟失應當賠償損失,屬于法院受理范圍,本案原告是合同制工人,解除合同時原告才23歲,本案不適用該解釋。
本院認證意見,原告舉出的是最高人法院的司法解釋,不屬于證據(jù)的范疇,本院不予認證。
二、關于原告提供的2018年7月2日復印于嫩江縣檔案局的《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一份,證明原告于1992年4月1日與被告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1992年4月1日到1997年3月31日。
被告的質證意見,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該份證據(jù)能夠證明原、被告已解除合同,且向人社部門備案。
本院認證意見,因被告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對于該份證據(jù)中體現(xiàn)的,1992年4月1日被告與原告簽訂了合同制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1992年4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止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三、關于原告提供的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證明黑河市各縣最低工資自2017年10月1日起調整為1,270元月。
被告質證意見,該證據(jù)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
本院認證意見,該證據(jù)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
一、被告單位原領導李文龍經秦皇島市第三公證處公證的書面證言一份,證明,證人是1999年4月1日至2003年10月任被告單位領導,1999年6月18日與楊文龍解除勞動合同是由證人經辦的,楊文龍的檔案已給交由楊文龍本人自己保管。
原告的質證意見,證人的證言與事實不符,原告沒有收到本人的檔案,被告也沒有提供原告簽收檔案的回執(zhí)等證明材料,不能證明被告所要證明的問題。
本院認證意見,證人原是被告單位的領導,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在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佐證下,不能證實被告所要證明的問題,不予采信。
二、被告提供的被告單位向社保部門交納合同制工人退休養(yǎng)老基金通知單一份,證明已給原告交納了養(yǎng)老保險,在社保局有原告交納養(yǎng)老金的底卡,原告被解除合同后可以以其他身份或者新的用人單位為其交納養(yǎng)老保險金。
原告的質證意見,對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因本人的檔案丟失,社保局不受理,無法交納。
本院的認證意見,該證據(jù)可以證明被告為原告已交納的養(yǎng)老保險,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992年4月1日,原告與被告單位簽訂了合同制勞動合同,期限從1992年4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xù)簽合同,原告繼續(xù)在被告單位工作。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被告已為原告交納的部分養(yǎng)老保險。1999年4月2日,因原告違反工作紀律被被告解除勞動合同,同年6月18日,原告的父親楊蘭發(fā)以原告的名義與被告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庭審中,原告對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予以認可,并稱,2005年才得知本人檔案找不到了,一直要求被告尋找檔案。
本院認為,1992年4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合同制勞動合同,原告開始在被告單位工作,1999年4月2日,因原告違反工作紀律被被告解除勞動合同,雖然,是原告父親以原告的名義簽訂的解除合同報告書,但是,庭審中,原告明確表示認可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故本院對雙方于1992年4月2日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予以確認。被告對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后,有義務在法定期限內將原告的檔案依法移轉到原告新的工作單位或者原告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并留存相應的移轉手續(xù)。現(xiàn)被告既不能提供原告的檔案資料,又不能提供移轉原告檔案的證據(jù),造成了原告的檔案丟失。因原告的檔案已丟失,無法提供,原告的第一項求中要求提供原告人事檔案資料的請求已無法實現(xiàn),故本院對原告第一項請求中要求被告提供原告人事檔案資料的請求,不予支持。對于第一項請求要求被告提供給原告交納社會保險資料的請求,被告已向本院提供了交納保險的收據(jù),實現(xiàn)的原告的該項請求。被告作為用人單位,對職工的檔案有保管或依法移轉的義務,被告未盡到該項義務,造成原告的檔案丟失,存在一定過錯。關于原告要求因檔案丟失導致無法繳納職工養(yǎng)老保險造成損失的請求,因原告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后,可以按靈活就業(yè)人員或其他方式交納養(yǎng)老保險,且原告也沒有提供因檔案丟失無法交納養(yǎng)老保險的證據(jù),故本院對該項請求不予支持。因原告的檔案丟失,給原告再就業(yè)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及損害,本院酌情確定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賠償損失30,000元。因檔案丟失是一種持續(xù)狀態(tài),檔案丟失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害也是一種持續(xù)狀態(tài),故不超訴訟時效期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黑龍江省黑河公路路政管理處嫩江所于判決生效后10日賠償原告楊文龍檔案丟失的損失30,000元。
二、駁回原告楊文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履行期屆滿后二年內。
審判員 徐德海
書記員: 杜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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