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
常海濱(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
關義生
董長海
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李璐飛
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
委托代理人:常海濱,女,河北奔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關義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
被告:董長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馮曉江,該公司經理。
住址:唐山市路北區(qū)西山道18號。
委托代理人:李璐飛,女,該公司員工。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關義生、董長海、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lián)合財險唐山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
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楊某某委托代理人常海濱,被告董長海,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唐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璐飛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關義生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部分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2016年2月9日13時許,被告關義生駕駛冀B×××××號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遷西縣灑河橋鎮(zhèn)外環(huán)路道馬寨路口超車時,與前方由東向南左轉彎的原告楊某某駕駛電動摩托車相刮撞,造成原告楊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以上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認定,被告關義生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至遷西縣人民醫(yī)院救治,住院50天,出院后休息治療。
被告關義生駕駛的冀B×××××號轎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唐山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5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
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原告提起訴訟。
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35208.2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40元×50天)、營養(yǎng)費2400元(40元×60天)、護理費8918元(4800元÷30天×50天+33543元÷365天×10天)、誤工費6502元(19779元÷365天×120天)、殘疾賠償金29174.64元(11051元×11年×24%)、精神撫慰金10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29931.1元(9023元×12年×24%÷2人)、交通費5100元、車輛損失1300元、公估費300元、鑒定費2600元、病歷取證費42.8元。
被告董長海、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唐山支公司對原告主張的交通事故事實、事故認定書、冀B×××××號轎車投保的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車輛損失沒有異議,但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唐山支公司認為對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損失同意在交強險限額項下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損失承擔不超過70%的賠償責任。
醫(yī)療費,扣除非醫(yī)保用藥。
護理費,原告并未提交相關的勞動合同及完稅證明,不能證明護理人誤工的真實性及合法性,同意按照河北省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住院天數(shù)。
誤工費,原告已經超過實際的退休年齡,且并未提交減少收入的證明,不存在誤工事實,對誤工費不予認可。
原告未提交被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和無收入來源的證明,不能證明其存在被扶養(yǎng)的事實。
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過高。
公估費、鑒定費、病歷取證費,不屬保險理賠范圍。
被告董長海認為其系冀B×××××號轎車實際所有人和投保人,為該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唐山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原告的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關義生為其女婿。
對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對雙方爭議的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公估費、鑒定費及病歷取證費問題。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經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被告關義生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楊某某承擔次要責任,根據當事人雙方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過錯大小,以關義生承擔80%事故責任,原告楊某某承擔20%責任為宜。
被告董長海為冀B×××××號轎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唐山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5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對于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唐山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唐山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部分,由被告董長海賠償。
原告屬于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39608.22元(醫(yī)療費35208.2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營養(yǎng)費2400元),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唐山支公司應賠償10000元;原告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54790.56元(護理費5513.92元+誤工費6502元+殘疾賠償金29174.64元+精神撫慰金9600元+交通費4000元),未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唐山支公司應賠償原告54790.56元;原告屬于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1300元,未超過2000元賠償限額,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唐山支公司應賠償原告1300元;原告屬于商業(yè)三者險項下的損失為26040.82元[32551.02元(39608.22元-10000元+公估費300元+鑒定費2600元+病歷取證費42.8元)×80%],未超過50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唐山支公司應賠償26040.82元。
原告的事故損失未超過冀B×××××號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限額范圍,被告董長海不承擔賠償責任。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號機動車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楊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楊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54790.56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楊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3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賠償范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26040.82元,合計92131.38元。
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3元,減半收取421.5元,被告董長海承擔337.2元,原告楊某某承擔84.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經遷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被告關義生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楊某某承擔次要責任,根據當事人雙方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過錯大小,以關義生承擔80%事故責任,原告楊某某承擔20%責任為宜。
被告董長海為冀B×××××號轎車在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唐山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5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對于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唐山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唐山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部分,由被告董長海賠償。
原告屬于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39608.22元(醫(yī)療費35208.2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營養(yǎng)費2400元),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唐山支公司應賠償10000元;原告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54790.56元(護理費5513.92元+誤工費6502元+殘疾賠償金29174.64元+精神撫慰金9600元+交通費4000元),未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唐山支公司應賠償原告54790.56元;原告屬于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1300元,未超過2000元賠償限額,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唐山支公司應賠償原告1300元;原告屬于商業(yè)三者險項下的損失為26040.82元[32551.02元(39608.22元-10000元+公估費300元+鑒定費2600元+病歷取證費42.8元)×80%],未超過50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唐山支公司應賠償26040.82元。
原告的事故損失未超過冀B×××××號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限額范圍,被告董長海不承擔賠償責任。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號機動車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楊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楊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54790.56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楊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3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賠償范圍內賠償原告楊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26040.82元,合計92131.38元。
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3元,減半收取421.5元,被告董長海承擔337.2元,原告楊某某承擔84.3元。
審判長:韋景余
書記員:紀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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