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夷陵區(qū)。
委托代理人:向煒,湖北誠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宋某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夷陵區(qū)。
被告: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蔣義,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宋某琴、龍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2017年4月3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岳新平獨任審判,于同年6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煒和被告宋某琴、龍某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蔣義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返還原告墊付的費用140000元。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6年9月1日與襄陽雄關漫道職業(yè)介紹有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后被派遣至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工作。同時,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租用原告所有的長城風駿5皮卡車一輛(車牌號為鄂E×××××)作為其公務用車,并簽訂了《車輛租賃合同》,車輛租用期間,所租車輛均由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統(tǒng)一管理、調(diào)度和使用。2016年11月8日,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安排原告駕駛前述車輛和同事宋某一起前往搶修鐵塔線路時,在宜興公路21公里處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同事即乘車人宋某死亡。事發(fā)后,為了妥善處理善后事宜,在交警部門安排下,原告向宋某的家屬即被告墊付了14萬元的費用。之后,作為事故車輛的實際使用、控制人,亦即原告和宋某用工方的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已向被告賠付了60萬元;派遣單位襄陽雄關漫道職業(yè)介紹有限公司也已為宋某經(jīng)勞動行政部門進行了工亡認定。因此,原告認為墊付的費用被告應當退還,故訴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準所請。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楊某某于2016年9月1日與襄陽雄關漫道職業(yè)介紹有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后被派遣至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維護員。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與原告楊某某形成勞務派遣用工關系后,租用原告楊某某所有的長城風駿5皮卡車一輛(車牌號為鄂E×××××)作為其公務用車,并簽訂了《車輛租賃合同》,車輛租用期間,所租車輛由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統(tǒng)一管理、調(diào)度和使用。2016年11月8日,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安排原告楊某某駕駛前述車輛和同事宋某一起前往搶修鐵塔線路時,在宜興公路21公里處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同事即乘車人宋某死亡。事發(fā)后,為了妥善處理善后事宜,在交警部門協(xié)調(diào)下,原告楊某某向宋某的家屬即被告宋某琴、龍某某先行支付了140000元的交通事故賠償款。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購買的職工意外團體險的保險公司已將人身意外險理賠款600000元直接支付給了被告宋某琴、龍某某;派遣單位襄陽雄關漫道職業(yè)介紹有限公司也已為宋某經(jīng)勞動行政部門進行了工亡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和同事宋某作為襄陽雄關漫道職業(yè)介紹有限公司的勞務派遣工,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單位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指派二人搶修鐵塔線路故障,二人在完成工作任務后的返回途中發(fā)生了導致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quán)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責任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故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雖然原告楊某某是長城風駿5皮卡車(車牌號為鄂E×××××)的所有權(quán)人,但事故發(fā)生時該車被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租用,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是該車的實際支配使用人,租用期間給他人造成的損害也應由中鐵武漢電氣化局集團有限公司承擔。綜上,原告楊某某要求被告宋某琴、龍某某退還其墊付的交通事故賠償款140000元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宋某琴、龍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楊某某退還墊付的交通事故賠償款1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0元(減半收?。?,由被告宋某琴、龍某某負擔(該費用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給付義務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岳新平
書記員:杜韓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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