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成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先川(系原告楊成英長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和解,代簽法律文書。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新安,湖北同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和解,代簽法律文書。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輝,湖北同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鄭建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被告: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
上述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安武,十堰市茅箭區(qū)五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和解,代簽法律文書。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北路82號京華新天地。
負責人:戢運忠,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潔瓊,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和解,代簽法律文書。
原告楊成英訴被告鄭建新、被告葉某、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下稱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成英的代理人顧先川、趙新安、鄧輝,被告鄭建新、葉某的代理人肖安武,被告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的代理人劉潔瓊到庭參加了訴訟。審理期間,為確定傷殘等級,應原告楊成英的申請,本院啟動司法鑒定程序。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成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2萬元(含已支付的醫(yī)療費1萬元);2、判令被告鄭建新賠償原告損失共計322341.14元(其中醫(yī)療費378613.0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800元、營養(yǎng)費16800元、護理費64819.72元、交通費1000元、傷殘賠償金146930元、康復護理費130708元、鑒定費2000元、護理器具1817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后期營養(yǎng)費36500元、后期護理器具11694.6元、后期醫(yī)藥費323.5元,以上合計838025.87元,超出交強險外同等責任按60%的比例計算鄭建新承擔數(shù)額);3、判令被告葉某對被告鄭建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6月30日8時02分,被告鄭建新駕駛鄂C×××××號車輛將行人楊成英撞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鄭建新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楊成英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經(jīng)查實,事故車輛系被告葉某所有,在被告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處投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后,楊成英被送往十堰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2天,后轉入十堰市太和醫(yī)院住院治療60天,轉入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90天。期間被告鄭建新支付醫(yī)療費130178元,保險公司支付醫(yī)療費1萬元,剩余費用一直未予支付。因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故而成訴。
原告楊成英為支持其起訴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證據(jù)二:十堰市中醫(yī)院出院記錄、病情證明書、住院收費票據(jù);
證據(jù)三:十堰市太和醫(yī)院出院記錄、病情證明書、醫(yī)療費票據(jù);
證據(jù)四: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醫(yī)院出院小結、醫(yī)療費票據(jù)、陪護證明;
證據(jù)五: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
證據(jù)六:收款收據(jù)、送貨單;
證據(jù)七:購藥發(fā)票。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30日8時2分許,鄭建新駕駛鄂C×××××號車輛由十堰市武當路馬家河方向往白浪方向行駛,行至武當路茅箭工商銀行門口路段時與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的行人楊成英相撞,致楊成英受傷。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處理大隊認定,鄭建新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楊成英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楊成英先后在十堰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2天,產(chǎn)生醫(yī)療費19278.87元。在十堰市太和醫(yī)院住院治療60天,產(chǎn)生醫(yī)療費258499.6元。在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73天,產(chǎn)生醫(yī)療費101417.58元。經(jīng)本院委托,湖北醫(yī)藥學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楊成英因交通事故遺留四肢癱、大小便失禁、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構成一級傷殘。評定護理期限2年,建議護理人數(shù)為2人。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鄭建新支付醫(yī)療費130178元,保險公司支付醫(yī)療費1萬元。鄂C×××××號車輛僅投有交強險,登記車主為被告葉某。
本院認為,原告楊成英因交通事故受傷,應當?shù)玫较鄳馁r償。被告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作為鄂C×××××號車輛交強險投保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應按照50%的同等責任比例由侵權人承擔。庭審期間,原告楊成英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被告葉某在事故中有過錯,且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此次事故系鄭建新觀察不周、楊成英未走人行橫道所致。故對原告楊成英訴請被告葉某承擔連帶責任,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楊成英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護理費,楊成英未提交護理人員收入情況,本院參照本地居民服務業(yè)標準予以支持。因楊成英生活無法自理,需長期臥床,其請求的護理器具(專用護理床及吸痰器)本院予以支持。其關于后期護理器具(成人紙尿褲、護理墊等)費用的請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關于營養(yǎng)費,本院僅支持住院期間的營養(yǎng)費。本院依法確認原告楊成英的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379196.0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750元(50×335天)、營養(yǎng)費10050元(30×335天)、護理費130708元(32677元/年×2年×2人)、交通費1000元、傷殘賠償金146930元、鑒定費2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護理器具1817元、后期護理器具(成人紙尿褲、護理墊等)費用2000元、院外購藥費用323.5元,以上共計720774.55元。被告平安財保十堰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楊成英12萬元,扣減前期墊付的1萬元,還應賠償11萬元。超出交強險部分按照50%的同等責任比例,由鄭建新承擔300387.28元[(720774.55-120000)×50%],扣減被告鄭建新前期墊付的130178元,被告鄭建新還應賠償原告楊成英170209.2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楊成英11萬元;
二、被告鄭建新賠償原告楊成英170209.28元;
三、駁回原告楊成英對被告葉某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應付款項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167元,減半收取3584元,由原告楊成英負擔1792元,被告鄭建新負擔179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當事人一方拒絕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本判決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鄭軍
法官助理李輝 書記員王雪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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