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委托代理人:牛彥武,河北仙龍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被告:潘金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與被申請人武某某、潘金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楊某于2017年4月28日以與被告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事由合法,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楊某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2125元,減半收取1062.5元,保全費950元,合計2012.5元,由原告負擔(dān)。
審判員 郭俊光
書記員:楊龍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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