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男,生于1969年5月14日,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宣恩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發(fā)明,湖北雄視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廖某某,男,生于1987年4月26日,土家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宣恩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再永,湖北宣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告:湖北眾誠福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吳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現(xiàn)代五金機電城綜合樓五樓519室(1),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12303677115B。
法定代表人:萬敏,該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與被告廖某某及湖北眾誠福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楊某于2017年11月20日以原、被告雙方自行和解且履行完畢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廖某某及湖北眾誠福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楊某撤回對被告廖某某及湖北眾誠福譽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658元,減半收取329元,予以免交。
審判長 龍遠蓮 審判員 劉云飛 人員陪審員龔光榮
書記員:溫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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