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
王玉鵬(河北盈邦律師事務所)
程沖(河北盈邦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王秀麗
高世友(河北方信律師事務所)
河北裕佳節(jié)能玻璃有限公司
徐慶臣
原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玉鵬、程沖,河北盈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秀麗。
以上
被告
委托代理人高世友,河北方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裕佳節(jié)能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世友,河北方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慶臣,該公司法務部工作人員。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王某某、王秀麗、河北裕佳節(jié)能玻璃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玉鵬、程沖,被告王某某、王秀麗的委托代理人高世友,河北裕佳節(jié)能玻璃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世友、徐慶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王秀麗向原告借款后,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時間還本付息,因被告王某某、王秀麗未按約定時間履行還款義務,導致糾紛發(fā)生,責任在被告王某某、王秀麗。雙方約定利息為月息2%,對被告每月向原告所付款項中,不超過應付利息的認定為支付利息,超出的部分應認定為歸還本金,被告王某某、王秀麗所還款項折抵本金利息后,截止2014年11月7日,被告王某某、王秀麗共欠原告楊某某本金為1814019元,被告王某某、王秀麗應予支付。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因國家利率調整,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的利息不予保護。因雙方約定的利息在2014年11月份以后已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故應按四倍計算。被告河北裕佳節(jié)能玻璃有限公司為上述借款提供了擔保,故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關于原告主張的服務費,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關于被告辯稱兩筆借款應共同計算,因兩份借款合同的借款方并不相同,故被告的辯解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王秀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楊某某借款1814019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7日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被告河北裕佳節(jié)能玻璃有限公司對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二、被告河北裕佳節(jié)能玻璃有限公司承擔償還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王某某、王秀麗進行追償。
三、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00元及保全費5000元,共計27800元由被告王某某、王秀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王秀麗向原告借款后,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時間還本付息,因被告王某某、王秀麗未按約定時間履行還款義務,導致糾紛發(fā)生,責任在被告王某某、王秀麗。雙方約定利息為月息2%,對被告每月向原告所付款項中,不超過應付利息的認定為支付利息,超出的部分應認定為歸還本金,被告王某某、王秀麗所還款項折抵本金利息后,截止2014年11月7日,被告王某某、王秀麗共欠原告楊某某本金為1814019元,被告王某某、王秀麗應予支付。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因國家利率調整,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的利息不予保護。因雙方約定的利息在2014年11月份以后已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故應按四倍計算。被告河北裕佳節(jié)能玻璃有限公司為上述借款提供了擔保,故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關于原告主張的服務費,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關于被告辯稱兩筆借款應共同計算,因兩份借款合同的借款方并不相同,故被告的辯解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王秀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楊某某借款1814019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7日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被告河北裕佳節(jié)能玻璃有限公司對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二、被告河北裕佳節(jié)能玻璃有限公司承擔償還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王某某、王秀麗進行追償。
三、駁回原告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00元及保全費5000元,共計27800元由被告王某某、王秀麗負擔。
審判長:張慎
審判員:鄭文肖
審判員:吳瑛
書記員:郭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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