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正定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金巖,河北劉立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汕頭市潮南區(qū)匯成婦幼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莊景秋,經(jīng)理。
被告: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qū)。
被告:莊景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q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汕頭市潮南區(qū)匯成婦幼用品有限公司、莊某某、莊景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楊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1909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954.5元。
審判長 郝宏海
人民陪審員 樊帆
人民陪審員 宋瑜
書記員: 胡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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