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祖信,湖北人言律師事務所,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被告:。張某某。被告:李某。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楊某某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在案件審理期間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2900元,減半收取計1450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
審判員 吳惠玲
書記員:宋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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