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藁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貴霞,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藁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麗英,河北四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黃景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藁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翠敏,河北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楊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徐某某、黃景輝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藁城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109民初5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某某所簽房屋買賣合同雖經(jīng)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無效,但徐某某在上述合同被確認無效前已將案涉房屋轉(zhuǎn)讓給原審第三人黃景輝,黃景輝已對案涉房屋進行了翻建、裝修、添加附屬設施并居住至今,雖原審第三人黃景輝現(xiàn)居住的房屋及所坐落地塊未辦理使用權登記,但原審第三人黃景輝是基于與被上訴人徐某某之間的合同關系占有案涉房產(chǎn),原審據(jù)此認定黃景輝屬合法占有并判令駁回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徐某某及黃景輝返還宅基地及案涉房屋的訴訟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趙林
審判員 岳桂恒
審判員 姜瑞祥
書記員: 董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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