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蔡甸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祖信,湖北人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蔡甸區(qū),
申請人楊某某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張某某、李明共有的位于武漢市漢陽人信匯A地塊10棟2單元43層2號房產(chǎn)〔合同備案號(陽×)〕或銀行存款25萬元采取訴前財產(chǎn)保全措施。擔保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單號PZDMxxxx)予以擔保。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楊某某的訴前財產(chǎn)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被申請人張某某、李明共有的屬于張某某名下份額的位于武漢市漢陽人信匯A地塊10棟2單元43層2號房產(chǎn)〔合同備案號(陽×)〕采取訴前財產(chǎn)保全措施并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叁年。
案件申請費1770元,由申請人楊某某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nèi)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員 汪建平
書記員:劉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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