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
祖小龍(河北瑞達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原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祖小龍,河北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祖小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張某某未到庭質證,視為質證權利的放棄。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本院做如下確認: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具有證據(jù)效力。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屬借款合同法律關系。該合同雙方自愿,合法有效,原告把款交付張某某后,張某某應當履行償還義務。庭審中,原告自愿放棄對利息部分的請求,本院準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償還原告楊某某借款86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5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上述費用原告已交納,被告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直接給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屬借款合同法律關系。該合同雙方自愿,合法有效,原告把款交付張某某后,張某某應當履行償還義務。庭審中,原告自愿放棄對利息部分的請求,本院準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償還原告楊某某借款86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5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上述費用原告已交納,被告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直接給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審判長:崔得軍
審判員:楊秋良
審判員:王瑞舉
書記員: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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