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順平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巍,河北庭語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紅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順平縣,系原告之父。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順平縣。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00805944471K負責人:邢運江,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曉紅,該公司員工。
楊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住宿費、財產損失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1萬元;二、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均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4月22日22時30分許,被告楊某某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載原告及XX、劉佳龍,沿東外環(huán)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南外環(huán)路丁字路口處時,由于操作不當駛出路面,撞到路南綠化樹木,致使原告從天窗甩出車外,后冀F×××××號小型轎車又將原告楊某撞到路南空地,造成原告嚴重受傷,車輛受損。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緊急送往醫(yī)院救治,現已出院休養(yǎng)。此交通事故經順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進行現場勘察,并于2017年5月8日作出順公交認字2017第040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等乘坐人無責任。另外,被告楊某某所駕駛的冀F×××××號轎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等,故一并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以便更好解決糾紛。綜上所述,原告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望人民法院盡快審理,公正判決。楊某某辯稱,其所駕駛的冀F×××××小型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相應保險,應先由保險公司依法賠償。本人已為原告墊付費用118898.2元,如果保險公司賠償后原告應予以返還其所墊付的費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口頭辯稱,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肇事車輛及司機應持有經過年檢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和駕駛證否則其公司不予賠償。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原告乘坐被告楊某某所駕駛的車輛應該按照車上人員予以賠付而非第三者。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其他間接費用。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4月22日22時30分許,被告楊某某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載原告楊某及XX、劉佳龍,沿東外環(huán)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南外環(huán)路丁字路口處時,由于操作不當駛出路面,撞到路南綠化樹木,致使原告楊某從天窗甩出車外,后冀F×××××號小型轎車又將原告楊某撞到路南空地,造成原告楊某嚴重受傷,車輛受損。該事故經順平縣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楊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楊某等乘坐人無責任。被告楊某某所駕駛的冀F×××××號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投有交強險、50萬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附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楊某某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用118898元。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賠償范圍、數額及法律依據:1、醫(yī)療費285195.13元,其中順平縣醫(yī)院(急診)醫(yī)療費2398.2元,票據8張;保定市第二醫(yī)院醫(yī)療費203714.76元,票據4張,藥費清單1份;河北省第六人民醫(yī)院醫(yī)療費34.92元票據2張;首都醫(y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yī)院醫(yī)療費1188.98元,票據2張;首都醫(yī)科大學三博腦科醫(yī)院醫(yī)療費77858.27元,票據1張,費用清單1份。2、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0元,保定市第二醫(yī)院住院88天,2017年4月23日至2017年7月20日,首都醫(yī)科大學三博腦科醫(yī)院住院17天,自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9月28日,按照每天100元計算,共計10500元,證據有:兩醫(yī)院的住院病歷,診斷證明。3、營養(yǎng)費15010元,(1)日常加強營養(yǎng)費用8250元,(88天+17天)+60日(司法鑒定)合計165天,證據有保定市第二醫(yī)院病歷一份,首都醫(yī)科大學三博腦科醫(yī)院診斷證明,《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2)按醫(yī)生建議外購人血白蛋白增加營養(yǎng)的營養(yǎng)費6760元,證據有保定市第二醫(yī)院住院病歷一份,保定市益民醫(yī)藥零售連鎖有限公司發(fā)票一張,河北錦和生物制品公司銷售發(fā)票2張。4、誤工費28200元,自2017年4月22日至2018年1月28日評殘前一日合計282天,每天100元,證據有《司法鑒定意見書》、順平縣順安華汽車修理部誤工證明一份、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1份。5、護理費46920元,(1)護工護理18860元,在第二醫(yī)院住院期間自2017年4月30日至2017年7月20日共計82天,每天230元,證據有:護工王彥瓊的書面證明一份、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家政護理職業(yè)資格證書一份;(2)親屬護理28060元,保定市第二醫(yī)院住院期間88天,每天230元,證據:護理人楊紅革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住院病歷一份;首都醫(yī)科大學三博腦科醫(yī)院住院17天,每天230元,由兩位親屬護理,證據:護理人楊紅革、趙小會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住院病歷一份。6、殘疾賠償金87590.8元,2017年12月7日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身體傷殘等級十級、十級傷殘,2018年1月29日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精神)傷殘程度評定為:八級傷殘,參照上年度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2881元標準計算,12881元/年*20年*(30%+2%+2%)=87590.8元,證據有司法鑒定意見書2份、戶籍頁1份。7、交通費5000元,票據387張,共計4541元,按照5000元主張。8、鑒定費5654.8元,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票據一張,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票據一張。9、殘疾輔助器具費:229元,購買料理機收據一張。10、住宿費2700元,收據一張。11、財產損失費:4000元,衣服、鞋,價值1000元,已經扔掉,請法院酌情認定,蘋果6Splus手機一部價值約3000元,證據有照片3張。12、精神撫慰金:25000元,根據傷殘等級每級5000元計算,證據有司法鑒定意見書2份。以上共計515999.73元。上述事實,原告楊某所提供醫(yī)療費票據、醫(yī)療費清單、各醫(yī)院診斷證明、病歷資料、順平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順平縣順安華汽車修理部出具的誤工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交通費票據、護工證明等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據原、被告訴、辯,結合庭審質證的證據,原告楊某主張的醫(yī)療費由醫(yī)療費票據、醫(yī)療費清單、醫(yī)院診斷證明、醫(yī)院病歷等證實,本院予以確認,為285195.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有醫(yī)療費票據及病歷資料為證,本院予以確認,為10500元;營養(yǎng)費根據原告病情、病歷資料、順平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載明“增加富含維生素、蛋白、鈣質飲食”,購買料理機一臺支付費用229元,故對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予以支持,為15239元;誤工費由順平縣順安華汽車修理部出具的誤工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實,誤工期計算至評殘前一日,本院予以確認,為28200元;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本院予以確認,為46920元;傷殘賠償金由順平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和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能客觀證實原告構成十級、十級傷殘和八級傷殘,本院予以確認,為87590.8元,各等級賠償指數為30%+2%+2%;本次事故造成原告?zhèn)麣?,對其生理上及心理上均造成了一定的傷害,經順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楊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精神損失費本院酌定為20000元;交通費由票據為證,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本院予以確認,為4541元;鑒定費由原告提交的鑒定費票據為證,本院予以確認,為5655元;住宿費2700元,由票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財產損失費4000元無證據證實,本院酌定1500元為宜;綜上所述,對原告楊某主張的損失范圍認定如下:醫(yī)療費28519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0元、營養(yǎng)費15239元、誤工費28200元、護理費46920元、傷殘賠償金87591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交通費4541元、鑒定費5655元、財產損失1500元、住宿費2700元,以上合計:508041元。
原告楊某與被告楊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巍、楊紅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曉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在發(fā)生事故前系事故車輛的乘坐人,由于被告楊某某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操作不當駛出路面,撞到路南綠化樹木,致使原告楊某從天窗甩出車外,后冀F×××××號小型轎車又將原告楊某撞到路南空地,造成原告楊某嚴重受傷。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以及《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原告雖乘坐被告楊某某的車輛,但致其受傷的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已置身肇事車輛之外,不屬本車人員,應適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順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應作為定案的依據,原告要求各被告賠償損失的請求,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但個別請求項目不準,數額過高,應以審理查明的各項為準。其中醫(yī)療費責任限額下的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10934元,由被告人保財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內賠償原告10000元,余額300934元由被告人保財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內賠付;死亡傷殘責任項下的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住宿費為195607元,由被告人保財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110000元,余額85607元由被告人保財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內賠付;財產損失責任限額項下的財產損失1500元,由被告人保財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內賠付。被告楊某某墊付的費用118898元,原告應予返還。綜上所述,被告人保財險公司應賠付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08041元,原告返還被告楊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用118898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付原告楊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住宿費、財產損失等共計508041元;二、原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返還被告楊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用118898元;三、駁回原告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900元,減半收取計44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的同時并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元,直接交入或匯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07,開戶行:中國銀行保定市西城支行。逾期上訴及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的視為未提出上訴。(此頁無主文)
審判員 王惠娥
書記員:于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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